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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飞行员的培养花费了大量的人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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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飞行员的培养花费了大量的人力

由于飞行员的培养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飞行员解除劳动合同存在着特殊性,而民航总局对此却并无相应的政策规定,民航系统也没有适应自己行业劳动特点的用工制度和法律规定。因此造成目前飞行员劳动争议的大量出现。   据张起淮律师分析,飞行员接二连三地与航空公司解除 劳动合同,反映出的问题有六个:   一是中国迅猛发展的航空业急需人才。国有航空公司的飞机数量翻了数番,但飞行员的人数增长与此不成正比;二是飞行员的培养途径出现多个问题;运力增加,航校培训能力没有增长,民办航校刚起步,经费师资力量弱;三是民营航空公司如雨后春笋异军突起,竞争激烈,直接冲击了四平八稳的国有航空公司;四是航空业中的劳动市场混乱无序,劳动报酬差异太大,引发了飞行员队伍的纷纷流动;五是民航系统没有适应自己行业劳动特点的用人用工制度和规定;六是飞行员的劳动争议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如培训费的支付和数额,对于来自解放军空军的飞行员是否支付给军队?在原航空公司干了多年的飞行员应该怎样计算培训费?等等。   张起淮说,飞行员也是普通的劳动者,不要以为飞行员一辞职,就是为了跳槽,也有航空公司管理方面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民航总局应该联合出台一个《飞行员劳动用人规则》,对飞行员和航空公司都要进行约束,确保飞行员用人市场的合理合法化。   本报北京7月3日讯   案情回放   2006年12月29日,周昌明向邮政航空提出了辞职报告,1个月后正式辞职。   2007年3月26日,周昌明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一份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邮政航空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按有关规定移交其人事档案、社会保险等相关资料;要求支付2006年12月的夜间飞行小时费2354元、住房补助等经济补偿金和其停飞三个月的损失共计六万多元。   今年5月14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周昌明与邮政航空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07年1月29日解除;邮政航空在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为周办理人事档案、飞行技术档案等专业资格转移手续;周昌明赔偿邮政航空劳动合同违约金120237元、培训费400790元;邮政航空支付周2006年12月的夜间飞行小时费为2354元。   今年5月21日,邮政航空将周昌明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更改劳动仲裁裁决书的部分内容;由周昌明向其赔偿培训费、违约金、赔偿金共计九十多万元。 ?飞行员张某是某航空公司花费174万余元精心培养出来的优质飞行员,双方签订了一份直至张某退休年龄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航空公司负责张某在飞行员训练期间的一切费用,而张某要为公司服务一定年限。2010年张某单方面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没有同意,随后张某就再也没有执行过公司安排的飞行任务,双方多次协商没有达到一致的意见,最后航空公司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种费用三百余万元。 【上海劳动法律师点评】?? ??????? 针对本案,上海劳动法律师有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当初的劳动合同协议,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相关义务的规定,在本案中属于违约的一方。公司要求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的规定是合法的,要求其赔偿培训费用也是合法的,但正确的赔偿金应该是总培训费用除以工作年限乘以未服务的时间,总价约为154万元。 飞行员一样属于劳动者,一样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劳动法律师在点评完本案后认为,无论哪种职业,遵守劳动法规都是首先要做的。近日,一条微博在网上转得挺火:“SC4912乌鲁木齐飞往银川的航班上,飞机平飞之后乘务员广播扣好安全带,手机及所有电子产品处于关机状态。我发现乘务长、头等舱乘务员开始打开手机一直玩儿,大约30分钟。”   这名网友还在微博上附了张图,从图片上来看透过飞机上客舱之间蓝色布帘的空隙,两名身穿红色制服的空姐坐在空乘座椅上,把头凑在一起看着其中一位空姐手中手机上的什么内容,手机上还插着耳机。   后来,这位网友又发了一篇微博说:“下飞机时我问了头等舱乘务员,有个问题不明白想请教,飞机起飞、落地、平飞的时候,国家民航局是否有规定不允许打开手机啊?空姐回答说,是啊,绝对不允许。我又问:那你们为什么自己打开手机玩儿?空姐愣住了。”   对于这条微博发布的内容,中央台记者向山东航空方面进行了核实。山航集团回应称:“基本事实是确认的,当事人也承认。目前做停飞的处理,后续的话作进一步的处理。”   网友纷纷议论,空姐会不会被解除劳动合同?这关键要看这位空姐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纪。   考量一 空中玩手机是否被列为严重违纪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对何谓“严重”未作明确规定。   根据《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的规定,在飞机内严禁违规使用电脑和手机等便携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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