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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2015年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 一、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 (一)报告内容。所有调查处置完毕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 (二)报告主体。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全部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报告对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置完毕的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以上,或死亡人数为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 (四)报告流程。 1.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个案或事件,均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2.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组织完成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处置完毕后一周内,由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登录“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完成事件的报告。 3.省级和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进行审核。 4.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每日登陆“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查看各地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发生情况,并且完成季度、年度全国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分析报告并提交卫生部。 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 (一)监测内容。可能与食品有关并且具有以下一个或数个特征的异常病例,以及由两例或两例以上异常病例构成的异常健康事件。 1.疾病的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及病程)和流行病学特征(人群分布、时间分布和地区分布等)与现有的诊疗经验和专业判断明显不符,用现有的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2.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3.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的类似病例数异常增多,超过既往水平且无法得到合理解释。 (二)监测范围。各省(区、市)在2012年监测点医院的基础上,再新增20家县级以上医院作为监测点医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测点医院数量不变,各省(区、市)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增加更多的监测点医院。新增监测点医院应当符合《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中关于“监测点医院选择标准”的要求。 (三)监测对象。监测点医院接诊的符合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定义的全部就诊患者,重点为婴幼儿和儿童,妊娠和哺乳期妇女,应当特别关注内科(如消化内科、肾内科和神经内科等)和儿科的就诊者。 (四)报告流程。 1.临床医生发现符合定义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后,填写纸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 2.监测点医院的专管人员搜集和汇总报告卡,及时上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且附上该患者全部病历的复印件。 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纸质报告卡并审核后,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包括临床、流行病学和食品卫生学等领域的相关专家(必要时可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专家支援)进行会诊确认,专家组的决定为最终结果。 4.经专家组确认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由监测点医院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疑似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系统”填报电子报告卡并上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将信息反馈监测点医院。 5.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需要对监测点医院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的新发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及其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在审核通过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信息通过网络上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6.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报告后,分别向卫生部和省级卫生厅局进行报告,并且根据表8的规定确认是否应当启动流行病学调查,若需启动流行病学调查,应当通知监测点医院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网络上报;地市级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可视食源性疾病病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自行决定是否启动流行病学调查。 (五)其他。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的工作目的、工作目标、工作机制、病例定义、监测原则和任务分工与《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中的规定一致。 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启动标准 流行病学调查启动标准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主体 同一县(区)内发生类似病例3-5例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同一地(市)内发生类似病例10例以上或者所辖区域内有两个或以上区(县)各发生1例或更多的类似病例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同一省内发生类似病例20例以上或者所辖区域内有两个或以上地(市)各发生1例或更多的类似病例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全国发生类似病例30例以上或者两个以上省各发生1例或更多的类似病例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三、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一)监测内容。 1.哨点医院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门诊病例肛拭。 3.流行病学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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