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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监督要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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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监督要点

学校卫生监督档案管理 学校卫生监督档案 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的基本情况 被监督学校的基本情况(学校卫生状况、学生就餐情况、学校食品、饮水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管理情况等) 各类学校卫生监督发现的主要卫生问题及处理情况 学校卫生监督档案管理 学生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和学生用品抽检档案 学生用品生产、销售单位基本情况; 学生用品生产、销售单位监督情况; 各类学生用品生产、销售单位卫生监督发现的主要卫生问题及处理情况; 监督抽检产品基本情况; 被检测单位; 检测项目及结果; 监督抽检文书(采样记录单、检测报告等) 学校卫生监督档案管理 学校卫生行政处罚档案 处罚案卷应一案一卷,内容包括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处罚案由及内容、处罚日期、执行情况 学校食物中毒及传染病暴发疫情处理档案 发生责任单位; 发生地点; 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案件违法责任查处情况 学校卫生监督档案管理 学校卫生报表档案 学校卫生监督报表; 学校卫生监督抽检报表; 学校卫生监督行政处罚报表; 填写学校卫生情况年报表“学校卫生监督(卫统26—1)”逐级上报; 填报省(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学校卫生监督报表 新规定 新政策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新规定 新政策 艾滋病防治条例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新规定 新政策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新规定 新政策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 (三)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新规定 新政策 (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 (五)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 (六)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七)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 新规定 新政策 卫生部关于分质供水卫生许可证发放问题的批复 分质供水是集中供水的一种形式,应当属于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范围。可依据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符合要求的分质供水单位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卫生部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开展经常性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对取水、制水、供水全过程的卫生安全监督监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新规定 新政策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 用于现场制作饮用水的制水设备必须获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现制现售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制水设备所标识的饮用水标准以及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从业人员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食品卫生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该供水方式实施监管 新规定 新政策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培训工作的通知 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工作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之一 主要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卫生管理和食品卫生安全以及原料采购等方面的负责人 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培训”的原则,统筹安排,分别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开展培训工作 将培训工作作为食品生产经营卫生准入的必要条件 企业负责人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申请开业或进行年审 企业负责人参加培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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