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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要点
公司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管
理
制
度
二0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消除潜在的事故隐患,改善企业安全生产作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订)、《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矿山每吨10元;原矿产量不含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矿山工程为2.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完善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地质勘探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1、为从业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用。
2、为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费用。
3、工伤善后处理费用。
4、不得发放工资、奖金。
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1、在分包工程时,应在分包合同中具体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依据和支付标准,支付标准可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在2%-2.5%范围内确定,其应包含在分包单价中,同时合同中还应明确分包商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责任。
2、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结算时,需在分包结算单中单独列示所含的安全生产费用,公司财务部以分包结算单中所列示安全生产费用金额,直接计入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同时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还应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用于安全生产工作当中。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财务处理方法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的规定。
第十三条 增设“4301专项储备”会计科目;该科目核算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全面反映安全生产费提取、使用和结余情况。为完整、准确地核算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的全过程,设置“提取数”、“使用数”二级科目。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使用范围,在“使用数”二级科目下设置支出明细科目。
第十四条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安全生产费”科目,贷记“专项储备——提取数”科目。
根据专户存储要求,将提取的安全费用转存银行专户时,借记“银行存款(安全费用专户)”,贷记“银行存款(基本户)”。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已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应分别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1、发生的费用可以确定其不形成固定资产的,根据使用范围类别,直接计入“专项储备——使用数”借方相关明细科目。
2、购置不需要安装设备,直接形成固定资产的,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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