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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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制度

审计工作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审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保障审计结果的充分利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将内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财务预算,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内审机构和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内审机构的责任。 第七条 内审机构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提交职能性审计报告及工作报告。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行政性审计报告。   第八条 内审机构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规定,遵循职业标准,规范审计行为。   第九条 内审机构和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依据项目审计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获取审计证据,出具审计报告。   内审机构应当委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审计人员承办审计业务,制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通过质量控制,保证审计质量。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审人员应当持有岗位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职业要求。   第十二条 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通过适当程序任免,其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内审人员应当做到正直坦诚、廉洁自律、诚实服务、勤勉尽责、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内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学识、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并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等途径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五条 内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客观性和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对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保持警觉,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得出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十六条 内审人员应当具有较强的交往技能,主动、及时、有效地进行沟通,妥善处理好与公司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关系。   第十七条 内审机构按照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效益性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合理性与运行的有效性,风险管理及公司治理情况进行测试、审查和评价;   (三)对公司负责人、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投、融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协助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履行监察职能,合理关注并预防、检查和报告公司的违纪违规及舞弊行为; (七)对公司及其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提供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 (八)评价外部审计质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内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公司与审计、财务、内控、治理等有关的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采取临时制止措施并及时报告;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公司的目标和内部审计制度,适时组织做好本部门年度审计计划、人力资源计划、财务预算、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及变更等工作,并报请公司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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