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3 广告法简介-电子教案专用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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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卫生学校 9.1.3 广告法简介 邹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一、总则 1.立法宗旨 为了规范广告现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2.适用范围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3.行政监督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4.总体原则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广告准则 1.广告的内容要求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 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①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②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④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⑥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⑦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⑧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3.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特殊要求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①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②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③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④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4.其他类商品广告特殊要求 ①农药广告不得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②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③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三、广告活动 1.前置性规定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 式的不正当竞争。 2.对广告主广告活动的规定 (1)广告主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②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③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④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①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3)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4)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3.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广告活动的规定 (1)广告经营: 办理公司或广告经营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制作设备 从事广告活动 (2)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3)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四、广告审查 1.广告审查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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