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精要版.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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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精要版

国际贸易实务 精要版 《通则2000》中的贸易术语一览表 举例2 信用证是否可撤销 UCP600与UCP500的差异: UCP600第三条 解释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示也是如此。 案例2-1——商品与品名不符引起纠纷案 【案情概要】韩国KM公司向我国BR土畜产公司订购大蒜,合同品名条款打上“山东大蒜”,然因自然灾害货源紧张,BR公司紧急从其他省份征购按时交货,KM公司要求提供山东大蒜或者赔偿。 【案情简介】韩国KM公司向我国BR土畜产公司订购大蒜650公吨,双方当事人几经磋商最终达成了交易。但在缮制合同时,由于山东胶东半岛地区是大蒜的主要产区,通常我国公司都以此为大蒜货源基地,所以BR公司就按惯例在合同品名条款上打上了“山东大蒜”。可是在临近履行合同时,大蒜产地由于自然灾害导致歉收,货源紧张。BR公司紧急从其他省份征购,最终按时交货。但KM公司来电称,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BR公司做出选择,要么提供山东大蒜,要么降价,否则将撤销合同并提出贸易赔偿。 案例2-1——商品与品名不符引起纠纷案 【案例分析】本案例的焦点在于品名所表示的含义,产地名称同样代表了商品的品质。 本案例是由于商品品名条款所引发的争议,KM公司的要求合理。从法律角度看,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的具体名称,关系到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有关的法律和商业惯例的规定,对交易标的物的具体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因此品名和品质条款是合同中的重要条件,一旦签订合同,卖方必须严格按合同的约定交货。另外,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中,有一种是凭产地名称买卖,产地名称代表着商品的品质。不同产地的同种货物品质可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此KM公司要求提供山东大蒜的要求是合理的。其实遇到上述情况,BR公司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及时通知买方,要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案例 我国A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进口方信用证规定品名为“APPLE WINE”,A公司为了单证一致期间,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写的都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损失。 分析: “CIDER”的英文有苹果汁和苹果酒的含义,一般情况下,这个词作为苹果汁的意思,而“APPLE WINE”才作为苹果酒。货到国外在海关扣留罚款,主要原因是一般情况下酒的关税很高,而且是专营商品,进出口监管很严厉,而苹果汁关税程度一般,进出口监管也较低。此案例中,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海关认为名称与实际货物不符,所以扣留货物。如果本案中A公司的货物被认为涉嫌走私,结果会更糟。由此可见,品名非常重要。在实际业务中,商品的内外包装与单据上的品名应该一致。 案例 我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 Writing Paper),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最终用户检验发现货物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最终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对方要求我方赔偿。而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是: (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而且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 (2)该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并且实际货物品质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所交货物与商定的品质一致。 分析: 双方对于商品品质的理解存在差异,卖方认为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即满足了合同规定,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即为“手工制造书写纸”,而买方强调加工方法是商品品质的一部分,强调完全手工。本案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有关人士调节,双方取得谅解,中方赔偿部分损失。由此可见,有时候品质不仅仅是商品本身的属性,加工方法也成为品质的一部分。 案例2-2——出口大豆遭买方拒收并索赔案 【案情概要】我国某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因为对商品品质用了两种表示方法,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导致买方以此为由,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 【案情简介】我国某公司曾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合同成立前,我公司曾向买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买方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抵目的地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并向我公司提出索赔。由于此合同的品质条款中有“水分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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