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公司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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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公司责任

浅论我国公司社会责任 法学院 民商法专业 2011212067周显卓 摘要: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最活跃和最有影响力的企业组织形式,通过其经营行为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但是,公司的巨型化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例如职工权益保障问题、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社区稳定问题、环境保护问题等等,这促使我们必须对公司的价值目标进行重新的检视和定位。本文主要从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出发,分析了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对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建议。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社会稳定;完善建议 一、引言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进行,公司通过一系列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断的创造财富并聚集财富。公司由于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占据独特的经济优势,从而成为了现代最先进的企业形式,它在社会中的地位也显得日趋重要。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除了对市场经济秩序产生重要影响之外,还对许多相关主体的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也日渐加深。公司作为一个具有高度社会化的商事组织,自诞生起都是以营利和追求股东利润的最大化为存在目的。在利益的驱动下,长期以来公司中常会发生欺诈客户、欺骗股东、转移资产等事情,这使得公司的信誉度下降,大众在某种程度上丧失对公司的信心,从而导致整个社会信用程度的下降。例如2005年的安徽阜阳毒奶粉“大头婴儿”事件及2006年的“国药准字”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公司制作假药事件,还有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波及了全球整个乳制品市场,从三鹿、蒙牛、伊利、雅士利等“民族品牌”到雅培、美赞臣、牛栏等“进口品牌”无一幸免。公司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在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的同时,也应回报社会,在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时候,也应考虑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正日益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二、公司社会责任概述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 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公司社会责任实现机制仅是指法律层面上的公司社会责任实现机制,具体来讲包括《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之中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广义方面的公司社会责任实现机制则是指为了能够促进公司主动的承担一些适当的社会责任采取的所有措施的总称,具体的讲包括国家机关制定通过的体现出公司社会责任的种种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民间组织所举办的评比活动,及网上开设的论坛活动等等。本文所指称的公司社会责任实现机制仅是指广义方面的公司社会责任实现机制,它不仅包括法律层面的实现机制还包括道德层面的实现机制,这两者既有区别又能相互配合,它们共同构成一个整体。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特征 公司社会责任实现机制有如下的特征: 第一,公司社会责任实现机制内容丰富,具体表现形式多钟多样,不能将公司社会责任实现机制仅局限为国家机关制定通过的体现出公司社会责任的各种法规法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的民间社团组织所举办的有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评比评先活动,跨国公司采用的公司社会责任考评标准及网上开办的公司社会责任论坛等皆属于广义上的公司社会实现机制。 第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包含法律层面上的实现机制和道德层面上的实现机制。如前文所述,公司社会责任既包括法律意义的社会责任又包括道德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其中,法律责任指的是法定化了的且又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履行保障的责任,这是对公司的“硬约束”;道德责任是指未经法定化的、而由公司自愿履行并以国家强制以外的其他手段为其履行保障的责任,它是对予公司的“软约束”。与此相对应的,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也应包括法律层面上的实现机制和道德层面上的实现机制;其中,法律层面上的实现机制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保障,是对公司的“硬约束”;道德层面上的实现机制以国家强制力量以外的其他手段当做保障,是对公司的“软约束”。 第三,法律层面上的实现机制和道德层面上的实现机制相互配合、相互协调才能促进公司主动的去承担社会责任。 三、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公司法》为主,其他相关法律为补充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体系,为公司依法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保障,但由于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研究水平的不足和立法技术的限制,我国目前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机制仍存在许多不足。 (一)公司法总则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界定失于抽象 《公司法》第 5 条对公司社会责任做出了一般性规定,这一界定虽然是具有开创性的,但此条款因为过于抽象而缺乏可操作性,本质上属于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倡导性规范,实践价值不强。由于未能对公司社会责任进行清晰的界定,因此一些困扰公司及社会公众的争议仍无法得到解决,例如公司利益相关者的范围问题、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及承担标准问题等等。可以说,现行公司法还未能为社会提供一个能够清晰且具有操作性的制度框架,公司社会责任立法仍处于初创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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