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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重大涉税信息双向明细报告制度 - 徐州地方税务局 - 江苏省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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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源普查业务培训 1.纳税人 (1)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摘自《房产税暂行条例》] (2)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摘自财税(2009)128号 ] (3)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摘自财税[2009]128号] 2.征税对象 (1)“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站、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摘自(87)财税地字第003号]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的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的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摘自(87)财税地字第003号规定] (3)关于房屋附属设备,除原有规定外,还应包括同房屋不可分割的室外扶梯、天桥、水箱、冷暖气设备、中央空调(不包括窗式空调)、下水道、消防设施、舞台以及电灯网、电话网等项。属于房屋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距离最近的探视井、气门或三通管算起(不包括探视井本身);属于房屋的电灯网、照明线路,应从进线盒或从电缆联接管算起(包括进线盒本身或联接管本身)或从磁管算起(包括磁管本身);电灯网、电话网都是指房产不可分割的整套电灯线路、电话线路,不包括灯头、灯罩、灯泡、电话机及企业平时零星添配以费用列支的电灯线、电话线。对房屋所属的附属设备,如发生增减变动的,应当从发生增减变动的次月起,调整房产的计税价值。[摘自苏税三(87)9号] (4)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摘自财税(2005)181号] (5)自2006年1月1 日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87]财税地字第028号同时废止。[摘自国税发(2005)173号] 3.征税范围 (1)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摘自《房产税暂行条例》] (2)建制镇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依据行政区划确定,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摘自苏政发(2001)82号] 4.计税依据 (1)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会同建行、城建、房管等有关部门参考当地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摘自《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2)为照顾部分清产核资企业的实际困难,对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已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摘自财税字(1996)69号] (3)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调整房产原值的,不论是否按新调整的房产原值提取折旧,均应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摘自苏地税发(1999)087号] (4)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摘自财税(2008)152号规定] (5)自2006年1月1日起,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摘自苏财税(2006)6号] (6)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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