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民事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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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概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民事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民事非法行为: 《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分为: 1、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 2、非法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 (1)意思表示——又称表意行为,是行为人追求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消灭的内心意思用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活动; (2)非表意行为——又称事实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并无产生法律效果的意图,但行为客观上引起了某种法律效果的发生。如拾得遗失物、文学创作、侵权等 3、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立遗嘱、代理权的授予、追认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立:抛弃所有权等。 《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双方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 3、多方法律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并行的意思表示答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多人的合伙协议。 二、有尝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1、有偿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须为对价的行为。(使当事人双方承担互为给付义务的行为。)如买卖。 2、无偿法律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行为。(在双方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给付义务的,为无偿法律行为。)如赠与。 《民法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要求交付。” 有尝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在责任上有区别。如:《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406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 1、诺成法律行为—— 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如一般的合同的订立。 《合同法》第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实践法律行为(要物行为)—— 指除意思表示外,还须交付实物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民间的赠与、借贷、保管、运输、定金、质押。 《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合同法》第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1、要式法律行为—— 依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行一定程序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不动产和机动车辆的转让。大宗的交易。 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不要求采用特种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既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五、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1、主法律行为——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独立成立的法律行为 2、从法律行为——指从属于其他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如担保合同。 六、独立的法律行为和辅助的法律行为 1、独立的法律行为—— 指行为人借助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2、辅助的法律行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在他人意思表示的辅助下才能成立为法律行为,该他人的意思表示既表示为辅助的法律行为。如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七、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 1、物权行为—— 是引起物权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行为。转移所有权,转移对所有物的占有或使用权,共有财产的分割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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