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法律程序.doc

  1.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十八章法律程序

第十八章 法律程序 一、法律程序概述 二、法律程序的作用 三、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 四、我国的法律程序建设 法律程序本来就是一个具有深刻的理论内涵和极其重大的实践意义的法律科学的问题,当然也是一个特别重要的法理学问题。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当然包括法理学界)却从来没有真正认真对待过这个问题。原因在于,从古到今,我们中国人就特别执着于对“结果”的公平正义或者说“实体”的公平正义的考虑和追求,而对于达到这一“结果”或者“实体”的公平正义的过程却并不是特别在意:自中国古代至二十世纪初期,这一过程的具体环节和技术不过是些等而下之的“奇技淫巧”,它们的“正当性”、“合理性”与“合法性”是,也只能是,通过它们所达到的“实体”的“结果”的公平正义性来赋予的;在二十世纪以来的近百年的历史和社会发展当中,我国同样始终没有给予法律程序以应有的地位,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也一直将其仅仅作为法律的“形式”——作为依附于法律的“实体”内容——而存在的东西。当二十世纪末,我们终于下定决心准备真正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时,在对于西方社会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的发展历史进行相对较为客观的思考和研究后,我们才发现,西方社会的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都无一例外地将“程序”置于其制度建设和观念启蒙的核心,而这又的的确确是颇有深意的。所以,在今天,我国法学界才出现了声势较为浩大的法律程序理论研究和法律程序制度建设热潮。 一、法律程序概述 可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任何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及其体系,无论其复杂和发达程度如何,都或多或少地与程序直接相关。换一句话说,任何规范要实际地发挥作用、达到相应的目的或者效果,都必然表现为或者体现为或简单或复杂的规范运作过程的不同环节和方面。这些环节和方面也就是所谓的“程序”。法律,作为对于人们的具体行为而言最基本、最重要和最权威的社会规范,从其历史和现实的存在及其具体运作来看,其一方面需要相应的“程序”推动自身的实际运作,另一方面其本身往往直接地就表现为或者体现为一定的“程序”。这一点,我们从古罗马的《十二表法》和中国奴隶制、封建制时代的法律,几乎都是实体性的法律权利义务内容和相应的法律“程序”彼此交错混杂地结合在同一的法律中得到证实;从中国历史文献所记载的和后来的文学作品所表现的我国古代司法官员(同时也是行政官员)对于案件的审理过程,我们也可以看出法律与“程序”的“二而一”和“一而二”的互为表里的“隐身”和“现身”的过程。 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律程序? 一般说来,所谓法律程序,指的是按照既定的规则所要求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具有法律意义的决定的相互关联的各个环节和方面的总和。换言之,法律程序的存在形态一般体现为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各种争论的核心要点,公平地听取各相关方面的意见,在使当事人彼此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明确的决定。因此,法律程序并不是简单的法律决定过程,而是包含了相当多的彼此具有密切联系的各种关系。对于法律程序,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第一,法律程序乃是由明确的既定法律加以规定——由专门的法律(即程序性法律)予以设计并加以固化——的法律运作的特别的法定形式,这种“法定形式”所体现的主要是国家“公权力”对于法律运作的要求,因此,其“刚性”色彩非常浓厚。违反法律程序,将导致“公法”意义上的法律后果即需要承担的是不能克减的法律责任甚至法律制裁,而“私法”意义上的法律后果(比如赔偿)不适宜于法律程序。 第二,法律程序是由一系列具有非常确定的时间和空间成分来共同型塑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所组成的具有严密的逻辑联结的法律运作环节链。法律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在事实上都可以分解为相对独立但彼此密切联系着的单个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 第三,法律程序及其每一环节的主要任务乃是检测、判断和确定相应的“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并为此而提出构成法律程序的每一个环节的“有根据”的“理由”,从而使由这些环节构成的法律程序所表达或者体现的“法律事实”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性”。因此,从总体上看来,法律程序就是一个在逻辑上建立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性”的合法的“法律事实”的过程。 第四,法律程序具有非常明显的价值指向性,这种价值指向性在总体上也是与该法律程序所隶属的整个法律制度体系的价值指向一致的。但从法律程序的技术内涵和功能来看,法律程序却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中立”而“超然”的表象。 由于法律程序体现为非人格化的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和处理,排除了具体的特殊性,而保留并坚持一种统一性与普遍性。也就是说,法律程序一般都要表现为普遍性的规则和固定化的制度设计。 这样,法治所要求的法律至上、法律权威与法律神圣的原则,通过普遍性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至上性、权威性与神圣性而得到落实,其实

文档评论(0)

youshen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