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期末复习指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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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期末复习指导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法的本质 法是以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阶级意志和利益为本质内容的,是为了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权利义务规范体系。其实质是统治阶段意志的体现。其含义: 法不是超阶段的,它总是属于一定的阶段,是一定阶段的意志的体现; 法所属的阶级只能是统治阶级,它不可能属于被统治阶级; 法是统治阶级整体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个别人、个别部分(集团、阶层)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基本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全部意志的体现;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实质上是体现统治阶级的物质利益的;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 法的特征与效力 法的特征: (1)、法是由国家制定 或认可的规范。体现为: 第一,统治阶级意志并不能直接形成为法。它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即通过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形成为法。 第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形式上是采取国家意志形态的。国家意志性是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法采用国家意志形态是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形式,是为了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机器的统治下,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第四,并非所有国家意志都采取法的形式,并非所有国家机关认可和制定的文件都是法。 (2)、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规范。体现为: 第一,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 第二,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的。 第三,法所规定额权利和义务是由国家予以保证实现的。 (3)、法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额规范。体现为: 第一,法是一种具有明确具体形式和严格界限的社会规范,能为人们提供可以预知的行为模式、行为的标准和方向。 第二,法是具有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在此范围内,任何人、任何时候的合法行为都会受到保护,任何人,任何时候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制裁。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规范。体现为: 第一,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提供和保证的,因而与一般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不同。违者要受到国家机器的强制制裁。 第二,这种国家强制力的物质形态,表现为一系列的国家强制机关,如警察、法院,监狱、军队及其他执法组织。 第三,法的国家强制性与人们的自觉守法是不矛盾的,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和实现,其主要原动力是靠人们自觉意识的,但这并不否定社会主义法仍然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后盾和根本保障。 法的职能即法的功能:政治功能、经济功能、执行公共事务功能等。 法的效力:即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 包括生效额地域范围、生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人(包括组织)的约束范围。因此法律规范效力包括三方面: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效力。 (1)、空间效力。指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一般都是根据主权、领土完整和法制统一的原则确定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范围。分为三种情况: ①全国领域内有效; ②局部区域内有效; ③域外有效。 (2)、时间效力。包括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①生效时间。法律生效时间有以下几种规定方式:明文规定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经过一定时间生效;比照其他法律确定本法生效时间;经试行期再正式生效。 ②失效时间。即法律终止效力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法律明文规定终止效力时期;新发代替旧法,在新发中明文宣告旧法废止日期;新发公布,相应得同类旧法自然失效;有权国家机关发布专门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法律规定生效的特定条件消失,法律预期额历史任务已完成等。 ③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和有效的问题。包括两种情况和两个原则:溯及既往原则。即法律要追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不溯及既往原则。即法律不适用于其生效前已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各国一般均采取“不溯及既往”原则。 (3)对人效力。即法律适用于哪些人(包括组织和个人),对此有不同的原则,有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保护主义。 ①属人主义。即对本国人有效力。凡为本国人,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本国法律均对之有约束力;反之,对外国人则无约束力,即使其处于本国领域内。 ②属地主义。即使用于本国管辖范围内,在此范围内,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一律适用,都有约束力;反之,即使本国人,若处于国外,则无约束力。 ③保护主义。即以本国利益作为标准。只要损害本国利益,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区域,均一律适用本国法。近代各国在 法律规范的对人效力时,一般都以维护国家主权为原则,坚持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综合性原则。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狭义的经济法,只是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它主要调整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及一定条件下的公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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