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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泥规范化管理与实践.ppt - 镇海区环保局.ppt
污泥规范化管理 2014年7月 镇海区环保局 谢谢大家. 3、检查考核评分办法 建立利用处置管理台帐 (10分) 未建立污泥利用处置管理台帐制度,不得分; 发现填报内容虚假的,不得分; 未按要求上报半年度利用处置情况的,每次扣2分; 其它填写不规范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3、检查考核评分办法 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10分) 未出具联单的,不得分; 对照台帐中的转移记录,每缺少一批次的联单,扣2.5分; 其它填写不规范或未按要求保存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 * 一、了解国家与地方层面相关政策文件作为管理的依据与准则 1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了污水处理厂的主体责任。 环保部 2010年底印发(环办〔2010〕157号) 5个应当 应当对污泥的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实施全过程管理; 应当制定规章制度、工作流程; 应当有专门部门、专职人负责; 应当对污泥农用产生的环境影响负责; 应当对其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进行修复和治理。 2 《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禁止处理处置单位超能力接收污泥; 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禁止个人和没有获得相关运营资质的单位从事污泥运输。 3个禁止 3 《关于加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运营单位对污水集中处理厂运行中所产生的污泥未按照《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5号)第四十二条规定污水集中处理厂运行中所产生的污泥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而在陆域倾倒、堆放的,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水体倾倒污泥,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环保厅 2011年印发(浙环发〔2011〕43号) 4 《关于加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工业固体废物: 不按规定申报登记或弄虚作假,运输过程沿途丢弃遗撒,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建贮存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擅自闲置或拆除固废污染防治设施或场所,擅自转移出省贮存处置,未采取措施造成固废扬散、流失、渗漏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污泥管理具体实践 1、污泥规范化管理基本要求 2、污泥规范化管理台帐联单等的使用、填写 3、检查考核评分办法 1、污泥规范化管理基本要求 (1)落实污泥安全贮存措施 (2)落实污泥稳定化处理和安全运输 (3)规范污泥利用处置行为 (4)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1、污泥规范化管理基本要求 (1)落实污泥安全贮存措施 产生企业要设立污泥贮存场所(设施),贮存场所(设施)的规模应满足安全贮存的需要; 贮存场所地面应作硬化处理,建有遮雨棚、围堰、污泥渗滤液引流通道或装置,将渗滤液引入污水处理设施,设置必要的除臭、通风装置; 贮存场所或设施外应设立明显的标志标识; 产生企业不得在划定的贮存区域以外堆放或弃置污泥;确需转移出厂界进行安全贮存的,需经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同意。 1、污泥规范化管理基本要求 (1)落实污泥安全贮存措施 1、污泥规范化管理基本要求 (1)落实污泥安全贮存措施 废水、废液导排渠道 1、污泥规范化管理基本要求 (2)落实污泥稳定化处理和安全运输 产生企业应当根据污水性质配套建设污泥浓缩池或浓缩装置以及污泥脱水设施,污泥浓缩或脱水等预处理效果应满足后续处置的技术要求; 污泥运输应当采用机械及管道连续输送或采用密闭车辆进行运输,不得使用敞棚车辆运输,委托进行道路运输的,承运者应当具有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 运输污泥过程中,应采取防渗漏和撒落的措施,途中未经当地环保部门许可,不得在厂区或处置场所外堆放。 1、污泥规范化管理基本要求 (3)规范污泥利用处置行为 属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按危险废物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属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当委托所在地已建成规范利用处置污泥设施统一处置; 尚未建成规范的利用处置设施的地区,应根据《浙江省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选择合理的处理处置方式处置污泥; 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所产生污泥采用混合填埋、建材利用和园林绿化用等方式处置的,污泥的泥质应当分别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GB/T 23485-2009)、《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制砖用泥质》(GB/T 25031-201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园林绿化用泥质》(GB/T 23486-2009)的要求,并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分析机构,每年至少采样分析1次污泥的泥质情况。 1、污泥规范化管理基本要求 (4)建立日常管理制度 产生企业应当建立污泥管理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污泥产生、贮存和利用处置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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