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复习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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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复习资料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 1.生效时间:要约生效时间采用到达主义 例: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要约,3月5日到达乙处. 注意:”到达”的含义是指到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至于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看到,在所不论. 2.效力: (1)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人自此有接受承诺之义务,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和变更要约内容 (2)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权利而非义务 特例:一是法律规定的特定行业,如医疗业,公共服务业等。二是依商业习惯而负有承诺义务。 3.电子要约的到达以电文进入特定(受要约人指定)或收件人的任何系统(受要约人未指定)为准 4.要约期限:即要约有效期限,也即受要约人的承诺期限,可由要约人自由规定 要约人没有规定: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 (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 (1)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 (2)撤回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取消要约,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1)撤销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 (2)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A.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 B. 要约人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如:要约中载明“本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 C.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五)要约失效的原因 1、被通知拒绝的2、被依法撤销的3、承诺期满,受要约人未承诺的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注:要约被依法撤回不是要约失效的原因,因为被撤回的要约未“尚未生效的要约” (六)承诺 1.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一旦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即受合同的约束。 2.承诺的构成要件 (1)主体上,承诺人须为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例:甲发给乙一要约,乙收到后未置可否,丙于乙处见到该要约,即以乙名义对甲发出一承诺函,承诺函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问:甲丙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承诺的方式上 a.原则上,承诺以通知方式作出 b.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以行为方式做出承诺的,可以以行为方式做出承诺 例1: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丙两水泥厂各发一函,均称:“急需1000号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吨,货到付款。”乙水泥厂收到函后立即传真给甲:“函收到,即日发出。”丙水泥厂收到函后未回函,但当即组织车队运输1000号水泥1000吨,给甲送去。问:甲与乙、丙之合同是否成立? (3)承诺期间 a.约定有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在要约确定的期间到达要约人 b.未约定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 (a)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立即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b)非对话方式下,承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 合理期限:要约在途时间+受要约人做出决定时间+承诺在途时间 (4)内容上,承诺需与要约一致,如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例2:设例1中,甲发给乙水泥厂函后,乙当即回函:“同意发货,款到交货。”甲收到回函后立即汇去30万元至乙账户。问:乙之回函是什么性质?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 注:1.所谓实质性变更一般指对《合同法》第12条所列的八大条款之变更(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2.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的,原则上构成承诺,但有两个例外:(1)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的 (2)要约表明不得作任何变更的 3.非实质性变更构成承诺的,以承诺内容为合同内容 例4:中美两公司磋商一普通贸易合同,美方发来要约,中方承诺全部同意,但承诺函又加上一句:“贵方应提供商品原产地证明”。美方收到后未予回复。后在履行合同中,中方要求美方提供原产地证明,美方称无此义务。问:中美双方谁的请求合理? 4.逾期承诺和承诺迟到 (1)逾期承诺:受要约人在要约限定的承诺期限之后,向要约人发出承诺 规则:a.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b.原则上,视为新要约 c.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例1:北京之甲于3月1日发出一要约信函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3月5日到达乙处。乙于3月11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邮出,3月12日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 例2:设例1中甲收到承诺函后,当日回电称接受该承诺函。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 (2)承诺迟到: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因在途期间的耽误,在承诺期限之后到达要约人 规则:a.原则上,承诺有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逾期而不接受的,为新要约 例3:设例1中,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并当日以特快专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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