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守法预防犯罪新渡派出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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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守法预防犯罪新渡派出所

学法守法,预防犯罪 2010-5-18 地点:新渡小学操场 参加人员:全体师生 各位老师、同学: 大家好! 我来给大家讲讲法律,希望对同学们在学法、知法、守法、护法上有所帮助。今天,我讲的主题是《学法守法,预防犯罪》。 什么是“十戒”呢?第一是戒“贪”、第二是戒“奢”、第三是戒“骄”、第四是戒“假”、第五是戒“黄”、第六是戒“毒”、第七是戒“赌”、第八是戒“惰”、第九是戒“散”、第十是戒“妒”。 这十种需要“戒”的,都是同学们容易沾染的不良习惯和性格,如果让它们在自身滋长、蔓延,或不能有效地远离它,那么就会从“量变”到“质变”,最终就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阶下囚。人们常说:“科学与谬误只有一步之遥”,违法犯罪与否,我认为也只是一念之差,两者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但是同学们应该明白,这个犯罪之“念”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它多方面、多层次的原因,是有着必然的联系的,下面我将通过典型案例加以剖析。 第一戒“贪”。所谓的“贪”,是指对某种事物欲望总不满足,有很强的物质占有欲。表现在行为上,就是爱占小便宜、小偷小摸、拾到物品不交。如果这种占有欲膨胀,以非法的手段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严重危害了社会,那就是犯罪。据我统计,在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中,与“贪”字沾边的罪,约占30%。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侵占罪,以及贪污、受贿等等。因贪而被判刑的人非常之多,小的在我们学生当中、大到高级官员都有,你说成克杰,王怀忠官够大了吧?一个原来是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属国家领导人了,一个是安徽省原副省长,却都因“贪”被送上断头台。善恶终有报,今年6月份与原交通厅长章俊元案有关的两个重量极人物也栽下来了。一个是省委常委、组织部长徐国建,一个是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反贪局长韩建林。徐国建据说在盐城担任市委书记期间就有重大受贿嫌疑,在江苏省委组织部长职务上,迟迟未能进入常委班子。后来,鬼使神差,摇身一变进入常委班子。但最终还是被抓,验证了那句老话,“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韩建林,他是中国第一个出事的省级反贪局局长。出事时任反贪局长不到一年,曾经是反贪标兵,办理过2000年震惊全国的沈阳慕绥新、马向东贪污受贿大案,获得一等功。最终还是栽在了“贪”上,葬送了锦锈前程。 前几天,公安局接到犯罪嫌疑人朱某的自首,他是名中学生,才15岁,竟然有7部手机!怎么来的?全是用赃款买的。更令人想不到的是,他在两周内竟花掉了偷来的2万元赃款。在本案中,朱某构不构成犯罪?不构成犯罪,按照刑法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朱某因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不符,故不构成犯罪。但并不是说对朱某的行为就不处罚了,按照刑法第17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贪”是万恶之源,同学们切不可等闲视之。那么,我们如何戒“贪”呢?我认为首先要培养正确的消费观,抵制畸形消费,不能染上吸烟、喝酒等不良习气,;其次要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合法利益,古人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禁止采取如上所述的偷、抢等手段取得财物。 第二戒“奢”。所谓“奢”是指花费大量钱财,追求享受。表现在行为中如:出手大方,生活奢侈,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住上追求豪华,穿上追求名牌,讲攀比,附风雅等。一“奢”之下,钱财滚滚出,父母辛辛苦苦赚来的钱被奢得干干净净,尔后怎么办呢?只好孤注一掷:去偷、去抢!以满足奢欲!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奢”比“贪”更可怕,“奢”是温柔之刀,在无形中致你于死地。因“奢”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也不乏其人,如刚刚判刑的少年犯朱某,男,17岁,我市人,其父母经商,家庭十分富裕,朱某平时只知玩乐,不思念书,上初中时就经常邀集一群狐朋狗友上饭馆吃喝,还时常到麻将馆里小赌博一番,其父亲发觉后,狠狠打了他一顿,并断了他的财源。没有了零花钱的朱某,无法改变奢侈、高消费的习性,于2004年2月下旬到7月间与同伴们乘夜深人静,采取撬门、爬窗入室的手段,盗窃作案7起,窃得人民币470余元,手机、烟酒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3900余元。朱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00元。怎么才能戒掉“奢”呢?首先,同学们要树立勤劳致富的思想,积极参加劳动,养成节俭习惯,反对奢侈浪费;其次要参与家庭理财活动和社会经济活动。 第三戒骄。“骄”字有二层意思,一是自豪;二是指自高自大、自满、自以为是。对于前者之“骄”,我们不但不戒,还大力提倡和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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