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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地方自治制度

地方自治制度 地方自治制度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三节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与特点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 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原则与类型 (一)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立原则 1. 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 2. 尊重历史传统 3. 各民族共同协商 (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类型 五大自治区 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 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 中国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共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11个因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有9个建有民族乡。 三、民族自治地方及其自治机关 (一)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人民政府,(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1. 变通执行权 2. 民族立法权 3. 经济建设权 4. 财政的自治权 5. 文化自主发展权 6. 组织公安部队权 7. 语言文字自主权 第二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一国两制”与特别行政区的设立 (一)“一国两制”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一国两制 (1)坚持国家的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2)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 (3)在特别行政区,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4)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 香港回归 澳门回归 港澳特别行政区区徽 (二)特别行政区的设立 1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法律依据 2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1)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处于同级而又享有高度自治权的一种新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与其他地方行政区域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所实行的基本社会制度不同 (3)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二、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 (一)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主要内容 (1)特别行政区是我国单一制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 (2)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 (3)特别行政区是实行高度自治的地方行政区域。 (4)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 (二)中央管理的有关特别行政区的事务 (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三)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 2立法权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其他权力 三、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 (一)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模式 1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性质 2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模式 (二)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 1行政与立法互相制衡 2行政与立法互相配合 3行政主导 4司法独立 (三)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构成 1行政长官 (1)法律地位 (2)任职资格 (3)产生和任期 (4)职权 2行政机关 (1)组成及主要官员的资格 (2)职权 3立法机关 (1)组成 (2)议员资格 (3)任期 (4)职权 4司法机关 (1)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 (2)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 四、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特点 1. 非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 2. 不同的历史传统影响 3. 全国性法律原则上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二)特别行政区适用的法律 1.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 被保留下来的原有法律 3.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4. 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5. 战争状态或紧急状态下的有关全国性法律 第三节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第三节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一、基层群之自治组织概述 (一)概念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节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二)与基层政权的关系 1.乡、民族乡、镇属于农村基层政权。 2.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派出机关(街道办)属于城市基层政权。 3.村委会、居委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基层政权之间不存在领导关系,是工作指导关系。 村民自治的保障 湖北省潜江市人大代表姚立法在2002年新一轮村委会选举之前进行了一次普查,得出了一个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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