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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供参习
工作人员探亲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
??? (一)关于探亲范围和条件方面的问题
??? 1.问:《重庆市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适用于哪些单位?
??? 答: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 2.问:工作人员享受探亲待遇,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 答:工作人员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参加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并已转正的工作人员;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 3.问:工作人员能否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界限怎样划分?
??? 答:一般说来,工作人员凡是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点,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就算是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具体办法,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部门根据当地交通状况和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确定。
??? 4.问:《实施意见》中所称的父母,包括“父母死亡后,抚养工作人员自幼长大,现仍由工作人员直接供养的亲属”.应如何解释?
答:一般是指工作人员自幼父母双亡,或者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在十六岁前的大部分时间就受其抚养,现由工作人员直接供养并经公证机关证明,确属抚养工作人员自幼长大的亲属。
??? 5.问:父亲或母亲死亡,弟、妹年幼,母亲或父亲又未工作,靠哥姐等其他亲属的经济来源解决全家人的生活,现母亲或父亲去世,已工作的弟、妹是否可以去探望哥、姐?
答:母亲或父亲死亡,弟、妹不能享受探望哥、姐等其他亲属的待遇。
??? 6.问:《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工作人员的父亲或母亲和工作人员的配偶同居一地,应当怎样掌握?
??? 答:工作人员的父亲或母亲和工作人员的配偶同居一地,一般是指居住在同一城市,路程较近,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应视为父亲或母亲和工作人员配偶同居一地。这类工作人员在按规定探望配偶时,能够同时解决探望父母的问题,不再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 7.问:工作人员的父母分居两地,现在工作人员只是同父亲或母亲居住在一起,是否还能享受探亲假去探望在外地的母亲或父亲?
??? 答:工作人员只要同其父、母中的一人居住在一起(包括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父亲或母亲的待遇。
??? 8.问:工作人员与其养父母或者亲生父母住在一起(包括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否要求到外地去探望亲生父母或养父母?
??? 答:只要工作人员与养父母或亲生父母居住在一起(包括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亲生父母或养父母的待遇。
??? 9.问:抚养工作人员长大的养父母已经死亡,可否去探望在外地的亲生父母?
??? 答:可以。
??? 10.问:工作人员的配偶已经死亡或离婚,能否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 答:工作人员的配偶已经死亡或离婚,目前尚未再婚,如原与配偶同居一地的,在配偶死亡或离婚当年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应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如原系分居两地,当年未探望过配偶的,当年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 11.问:夫妻均系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是否允许双方都享受探亲待遇?
??? 答:不能。因为一方享受了探亲待遇,夫妇即已团聚,另一方就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至于探亲假给那一方,可由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同意后再享受探亲假,但不允许“双探”。
??? 12.问:夫妻双方分别在两地工作,一方或双方均享有寒暑假或年休假,他(她)们是否可以再享受探亲待遇?
??? 答:允许其中一方享受探亲待遇,但不允许“双探”。
??? 13.问:劳动合同制工人是否享受探亲待遇?
??? 答:属于一次签定两年及以上合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工作地点离家较远,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在工作满一年以后,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 14.问: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人员为什么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 答: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技术和熟习工作(生产)知识,为了不影响学习,暂不享受探亲待遇。在他们学习期满后,上半年期满的,下半年享受;下半年期满的,次年度享受。
??? 15.问:已转正的工作人员,因内部调动工作而当学徒的,能不能享受探亲待遇?
??? 答: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并已转正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需要,经组织确定,调去学习技术而当学徒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 16.问:军龄不到一年的退役义务兵,是否可以与正式工作人员一样享受探亲待遇?
??? 答:不能。
??? 17.问:工作人员在大专院校脱产学习期间能否享受探亲待遇?
??? 答:工作人员进入大专院校脱产学习,学习时间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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