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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维护专用课件
(3)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要向新招用的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5)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督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特别提示:如果用人单位有侵犯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的行为,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局举报。 依法保障农民工的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3、对从事具有职业危害性工作的农民工应当采取 的预防措施 职业危害是指在生产过程和其他职业活动中,由于劳动条件和生产工艺所限,使劳动者处有害的作业环境之中,这些有害因素就称为职业危害。 职业危害可能会引发职业病或职业性身体损害。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此起的疾病。其主要包括尘肺、化学物质中毒、职业性传染、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肿瘤等。 农民工如果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应采取的预防措施主要有: (1)从原料、工艺、设备等方面进行改进,降低职业危害的产生,减少员工与职业危害因素直接接触的机会。 (2)按照国家标准改善工作环境和作业场所, 符合规定要求。 (3)农民工应注意自觉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对确实需要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从事作业的农民工要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5)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建立健康档案,对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作业的农民工实行定期健康检查。 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及各级工会组织应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措施、生产工艺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职业危害的预防措施主要有: 4、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佩戴注意事项 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保证安全与健康,防止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而佩戴使用的各种用具的总称。劳动防护用品按照防护部位分为9类,包括安全帽、防坠落护具、呼吸护具、听力护具、眼(面)部护具、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护肤用品。 需要佩戴防护用品的人员在使用防护用品前,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确认其使用范围、有效期限等内容,熟悉其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发现防护用品有受损或超过有效期限等情况,决不能冒险使用。各类防护用品都要按要求正确佩戴,如果佩戴方法不正确,不仅起不到防护作用,有时还可能引起事故。 特别提示: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 防护用品。 5、特种作业及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 特种作业是指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或生产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专业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主要的要求是: (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文化程度初中以上。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2)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3)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定期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操作证自行失效。 (4)离开特种作业岗位1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该作业。 特别提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一定要持证上岗,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严格管理 第五讲:社会保险是安全网 一、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造面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所以,这些单位的农民工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务保险待遇。 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要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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