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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企业操作指引.doc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企业操作指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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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企业操作指引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为了进一步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的增值税抵扣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入口: 报软件--涉税事项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申报软件直接录入《海关完税凭证清单》,所属期为本月度。录入完成后报送稽核比对(可多次报送)。 附图一:《海关完税凭证清单》 报送完成后可接收并打印《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通知书》: 附图二:《专用缴款书数据接收结果通知书》 2013年8月(税款所属期7月)申报抵扣的海关缴款书,必须在7月1日至31日就采集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以后月份按此类推。 (二)海关稽核结果明细查询确认 1.企业申请稽核比对的海关缴款书全部已产生比对结果的,每月1日由电子申报系统自动确认并生成《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 2.企业申请稽核比对的海关缴款书中尚有留待继续比对的滞留票的,纳税人可在每月1日至申报期结束前两日于系统自动批量确认后自行确认,并自行导出《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 3. 企业申请稽核比对的海关缴款书中尚有留待继续比对的滞留票且纳税人未作自行确认的,在申报期结束前2日内,稽核系统自动将未确认的数据生成《海关稽核结果通知书》。 附图三:稽核结果导出时间说明(以申报截止日为15日为例) 纳税人每月只能对稽核结果确认一次,如存在“留待继续比对”的数据,提前确认稽核结果将导致部分海关缴款书无法在当期抵扣。确认成功后,纳税人可直接下载《稽核结果通知书》。 附图四:《稽核结果通知书》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再在申报时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但需将已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表二。30行待抵扣栏 ,申报要求同一般纳税人。 附表二第5行需与稽核结果通知书进行比对,应小于等于稽核结果通知书中的数据,否则将申报失败。 四、稽核结果的处理 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   相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也均相同。   不符,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其号码与海关已核销的海关缴款书号码一致,但比对的相关数据有一项或多项不同。   滞留,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内系统中暂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留待下期继续比对。   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   重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申请稽核同一份海关缴款书,并且比对的相关数据与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数据相同。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向申请()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于核算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稽核比对相符以及核查后允许抵扣的,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查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2012年来有海关缴款书业务名单 长宁区税务局 2013-7-16 附件二: 税务事项告知书 纳税人: 您好! 长宁区税务局将于2013年7月1日(所属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45/cntax/)查询,并应于2013年7月22日-7月26日根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方法培训课程安排表》参加纳税人培训。 长宁区税务局 201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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