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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化学 复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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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海洋污染(海洋污染环境损害)概念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间接地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从人类导致的环境污染看,海洋污染物的主要来源有三类:首先是陆地污染源,其次是海上污染源,再次是大气型污染源。) 2、海洋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1)政府各行政部门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2)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法律制度(3)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4)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的污染(5)防止船舶对海洋的污染 (1)政府各行政部门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人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行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2)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1.总量控制制度。 2.海洋污染事故应急报告制度。 3.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度。 (3)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 为加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1990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该条例主要有以下内容: 1.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禁止开发制度。 3.环境保护设施配套制度。 (4)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的污染 “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施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倾倒”在广义上也包括在海上焚烧。 《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海洋倾倒区由国家海洋局商同有关部门,按科学合理、安全和经济的原则划出,报国务院批准确定。”我国至1995年底已划定五批共38个倾废区。 《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必须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5)防止船舶对海洋的污染 倾废活动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及其派出机构,这些部门依法行使以下职责:(1)对申请倾倒废弃物者进行审批。(2)与有关部门协商,按照法定原则划出海洋倾倒区,报国务院批准确定。定期对海洋倾倒区进行监测,加强管理。(3)在倾倒单位装载废弃物时予以核实,如发现实际装载与许可证所注明的内容不符,可责令停止装运;情节严重者,可中止或吊销许可证。(4)对海洋倾废活动进行监视和监督,必要时可派员随船。(5)对违反倾倒废弃物管理法规者依法进行行政制裁,处理倾废污染损害索赔的纠纷。 境外的废弃物不得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 (5)防止船舶对海洋的污染 在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方面,除《海洋环境保护法》外,我国还制定了《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和《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这些规定与国际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公约和惯例是一致的。总的原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禁止任何船舶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非油轮应当设有相应的防污设备、器材,油轮必须备有油类记录簿,并且应当按照吨位的不同而设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 非油轮排放含油污水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的规定,并如实地记入油类记录簿。 船舶进行加油和装卸油作业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漏油事故。 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角礁、搁浅、火灾或者爆炸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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