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管辖.doc

  1. 1、本文档共4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六章 管辖 重点: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和例外规定。 难点: 特殊地域管辖 学时:三-四学时 第一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在法院系统内部,确定各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受案范围和管辖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主管划定了民事审判权作用的范围,解决了哪些纠纷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受理。但某个具体的民事纠纷,由哪级法院中哪个法院受理这一问题还未解决,这就是管辖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由此可见,受案范围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则是主管的进一步落实。管辖使具体案件落实到某个特定法院头上,解决了具体民事案件审判权即管辖权问题。 二、意义 管辖制度,使法院审判权得以落实,阻止各法院之间互相推委或争夺民事案件,也使当事人行使起诉权有了确定的法院。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开始阶段极其重要的程序制度,有着极其显著的司法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本着合理、公正的精神,对民事诉讼管辖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确定管辖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的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原则的要求:(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2)便于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3)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4)均衡各级法院的工作负担;(5)确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6)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三、管辖恒定 诉讼中连接因素变化,不影响立案时有管辖权的法院继续审理。 四、管辖的分类 (一)法律规定的管辖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种类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四类。其中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四种。本章的后几节内容就是以此排列的。 (二)学理分类的管辖种类 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以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由法院以裁定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以法律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方式予以变更的管辖。协议管辖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约定的管辖。 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一个案件两个以上法院都享有管辖权。合并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一并管辖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故此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对共同管辖作出了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最高法院据此进一步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立案的,应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对合并管辖作出了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合并管辖的实质是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牵连关系将另一原本不归其管辖的案件并归该法院管辖。 ? 第二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在我国,人民法院分为最高、高级、中级、基层法院四级,级别管辖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在这四级法院之间分配第一审民事案件。 从国外民事诉讼的相关制度来看,关于一审的管辖大致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将所有一审案件都划归基层法院受理,上级法院原则上不受理一审案件,如法国、俄罗斯、美国等均属此种类型。美国的联邦和州两套司法系统均为三级结构,一审案件原则上有基层法院审理,因此基层法院又称初审法院,各级法院有明确的职能划分。另一种是将一审案件交给基层法院和其上一级法院审理,通过级别管辖在这两级法院之间进行权限划分,如德国、日本、匈牙利等属第二种类型。前一种类型基本上不存在级别管辖问题,后一种类型级别管辖问题相对较为简单、明确。而我国四级法院,根据法律规定都有可能成为一审法院,初审法院的分散安排,不利于各级法院之间的职能分层。 二、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 划分级别管辖须有一定的标准。民事诉讼法规定级别管辖的确定基准有两项,即案件性质和影响范围,司法实践中又增加两项,即案件的繁简程度和诉讼标的额大小。 1.案件性质。案件性质是指案件的属性,是对民事案件从民事法律关系作出的判断。案件性质可从

文档评论(0)

tianma2015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