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自然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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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自然人

第六章 自然人 周 次 7 日 期 2012年10月15日 节 次 周一3、4 授课内容 自然人 授课学时 2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讲解,从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角度,了解自然人国籍、住所以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掌握中国的相关规定。 教学重点 1、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2、自然人的住所冲突 3、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教学难点 1、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2、自然人的住所冲突 3、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教 具 和 媒体使用 黑板 教学方法 案例、讲授法、讨论 教 学 过 程 一、教学体系: 自然人的国籍冲突 自然人的国籍与国籍冲突的概念 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冲突 一、 住所的概念 二、 住所在国际私法中地位 三、 住所与国籍、居所和惯常居所在法律上区别 四、 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 五、 自然人住所的识别依据 六、 自然人住所冲突的解决 七、 中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 八、 《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 第三节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涉外禁治产宣告 实际连接点的改变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的影响 二、复习上次课内容,提问国民待遇制度、最惠国待遇制度 三、教学设计 1、导入新课:自然人—国际私法主体之一,在这里要涉及到国籍、住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这些也是国内民法要研究的内容,但是国私里研究重点是当出现冲突时有“怎样的法律”来确定他的国籍、住所等 2、国籍冲突的解决 【思考与讨论】同样是解决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目的有何不同?国际公法上解决国籍冲突所适用的“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是否也是解决国际私法上国籍冲突的“一个出发点”? 设疑:一个具有多国籍的人或者无国籍的人在国际私法上会遇到怎样的麻烦? 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我国关于国籍冲突的解决 3、住所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 住所的概念,构成要素 住所与国籍、居所和习惯居所在法律上的区别 自然人住所的法律冲突:产生原因,冲突类型 自然人住所识别标准:采用法院地法说(大多数) 自然人住所冲突解决原则与办法 我国有关住所冲突的解决原则 《解决本国法和住所地法冲突公约》重要意义,重要内容 4、以案例引出权力能力、行为能力解决:李查蒂案 5、以涉外宣告失踪、死亡、涉外禁治产的解决 三、总结本次课程内容: 本次课同学们重点难点理解和掌握围绕自然人涉及一系列的法律冲突的解决。 思考题 1、同样是解决国籍冲突,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有何不同? 2、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 3、住所、国籍、居所和习惯居所在法律上的联系和区别。 4、国际私法关于解决住所冲突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5、简述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主要做法。 6、为什么在某种情况下需要采用行为地法来判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7、如何处理连接点改变后的自然人行为能力的问题? 教学反思 教学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的国籍冲突 国籍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首先表现在当事人是否具有外国国籍是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根据之一;其次,它是指引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一个重要因素;最后,国籍又是国家对于在外国的侨民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回到祖国来作为原告进行诉讼时行使管辖权的一种根据 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冲突 一、住所的概念 (一) 住所的概念 住所(domicile)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从各国的立法与学说来看,一般都认为住所包含主客观两个构成因素,即: 一是在一定的地方有居住的事实,(如居住年限、家庭关系、财产所在地以及职业、社会和经济关系的联系等) 二是在一定的地方有设立其“家”(home)的意思。 虽然在一般意义上,住所有两个共同的标准,即客观标准(居住的事实)和主观标准(久住的意思),但住所的法律标准还是各国的。 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中均以法院地国的住所标准认定当事人的住所。 英美两国内部法律不统一,一直以住所地法为属人法,故对住所的研究比较细致详尽。它们的判例对住所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任何人必须有一住所;第二,一个人同时不能有两个住所;第三,住所一经取得,则永远存在,不得废弃,除非已取得了新的选择住所;第四,只有具有行为能力的人,才享有设立选择住所的能力。 (二)住所的种类 1.原始住所(domicile of origin):是指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的住所,故又称“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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