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版-2008-2011《合同》真题及答案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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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中英合作采购与供应管理 职业资格证书考试(中级) 采购法务与合同管理(课程代码:03614) 本试卷共8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一、案例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 请仔细阅读并分析案例中的信息,然后回答第1-2题。 河北大华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大华”)于2010年1月通过招投标程序获得了当地某大型购物中心的工程建设合同。大华在上述工程建设合同签署后,即开始组织该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及设施的采购。对于水泥的采购,大华将其供应商目标锁定为当时市场上最大的两家水泥生产企业:内蒙古磐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磐石”)和唐山天成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成”)。 大华于2010年2月1日分别向磐石和天成去函,函中写明:“我公司因为工程建设需要国家一级水泥1万吨,如贵公司能够提供,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 磐石于2010年2月5日回函,函中告知其能够提供大华所需要的1万吨国家一级水泥,价格为2000元/吨,并能在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后20日内将全部货物运至大华指定工地。同一天,天成回函称:天成能够提供大华所需要的1万吨国家一级水泥,价格为1800元/吨,交货日期为双方合同成立后1个月内,交货地点由大华指定。经过比较,大华决定选择由天成作为其供应商,并立即复函天成,说同意其函中提出的交易条件,但需要双方五个工作日内以签署书面确认书的方式对此予以确认。 磐石在2月5日回函发出后的第二天,就派本公司车队先行载运2000吨水泥送往大华建设项目工地,要求大华收货并支付相关货款,并称其余的会在20日之内陆续送到。磐石的车队到大华公司之时,恰逢大华的工地上急需水泥,所以大华收下了磐石这2000吨水泥,但告知磐石以后的水泥不需要再送,大华已向其他供应商订购。与此同时,大华立即函告天成,称其仅需要8000吨水泥,之前同意的其他交易条件仍保持不变。磐石和天成均对大华的回复表示不满,双双将大华起诉至相关人民法院,要求大华向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例纯属虚构,仅作考试用途。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问题:以下题目都与案例相关,请根据案例回答。 1.(1)大华和天成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15分) 大华和天成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5分)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形式订立合同的,如要求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合同自签订确认书时成立。(5分)本案中,大华要求双方签订一份书面确认书,由于双方尚未签订确认书,因此他们之间的合同未成立。(5分) (2)大华和磐石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如果存在,合同的内容是什么?(10分) 大华和磐石之间存在合同关系。(5分)合同内容为有关2000吨水泥的买卖。(5分) 2.(1)列举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并简要解释其概念。(10分) 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为:要约、承诺。 要约:又称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就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并愿意和要约人达成合同。 (2)指出本案中下列行为分别属于合同商订过程中的哪个阶段。(15分) 1) 2010年2月1日,大华向天成的去函 2) 2010年2月5日,磐石向大华的回函 3) 2010年2月5日,天成向大华的回函 4)大华向天成的回函 5)大华对天成关于8000吨水泥的函 1) 2010年2月1日,大华向天成的去函为要约邀请。 2) 2010年2月5日,磐石回函为要约。 3) 2010年2月8日,天成回函为要约。 4) 大华向天成的回函为承诺。 5) 大华对天成8000吨水泥的函为要约。 二、论述题(每题25分,共计50分) 请仔细阅读以下题目,并选择其中两道题作答。多选者只按选择的前两题计分。请注意,每题均包括多个小题。请从第3、4、5、6题中任选两道作答。作答时请将题目序号列出。 3.(1)什么是合同权利?(5分) 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者合同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 (2)指出合同权利具有的特点并简要解释。(20分) ●合同权利是请求权。合同权利的实现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实现。在给付前,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给付客体,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只能通过债务人给付。 ●合同权利是给付受领权。合同权利的本质内容是有效地受领债务人的给付,将该给付的受领权归属债权人。 ●合同权利是相对权。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合同债权人只能向合同债务人请求给付,无权向不特定人要求给付。 ●合同权利具有平等性。合同债权是相对权,所以没有排他性,对于同一个客体可以成立多个合同债权,并且不论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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