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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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各级各类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加快学科建设和学位点建设的步伐,发挥学科建设的龙头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研[2006]3号)、《重庆市高等学校市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渝教研[2006]2号)和《重庆市高校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渝教财[2002]32号)的规定,结合《西南政法大学十二五学科与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建设研究型高水平大学的实际需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的中心任务是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贯彻主体学科优先发展、关联学科快速发展、支撑学科同步发展的规划思路,瞄准学科发展前沿,凝炼学科方向,构筑学科基地,优化资源配置,不断增强学术创新、高层次人才培养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能力。 第三条 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汇聚和培养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的高层次人才队伍,不断产出原创性的高水平研究成果,巩固和培育国家重点学科、211工程重点建设学科及博士学位授权点,建成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科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中的一级学科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中的二级学科以及经国务院学位办备案的在一级学科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授予范围内我校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对学科建设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下的学科带头人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负责学科建设与发展总体规划的制定、学科队伍建设、学科带头人的确定、条件建设和经费投入、重点学科的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等方面的宏观管理,加强协调、督导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学校成立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对学科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其基本职责是:   (一)对全校的学科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评估考核情况进行审议;   (二)对新增重点学科和学位授权点的申报进行审查,并形成关于申报顺序的意见;   (三)研究确定重庆市重点学科带头人,审议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候选名单,并向学校提出推荐人选;   (四)审议或者审定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协调发展的有关事项;   (五)对全校学科建设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对学科建设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处理学校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以下简称 学科办)设在研究生部,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草拟校学科建设有关文件,拟订和组织实施学校学科建设规划;   (二)组织和指导国家重点学科的申报、考核、评估和验收工作;指导和协助学院开展市级重点学科的申报、考核、评估和验收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新增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工作;   (四)监督和指导学院落实学校关于学科建设的管理制度,在学校规定权限内与财务处共同监督全校学科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   (五)组织和协调对学科带头人的遴选和考核工作;   (六)组织和协调对校级重点学科的考核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科建设信息服务工作;   (八)处理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建设工作。学院设学科秘书,由具有一定学术专业水平的人员担任,负责学院学科建设日常事务。   学院在学科建设方面的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组织学科制订发展规划,对学科进行重组和优化配置;   (二)在充分听取学科梯队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向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推荐国家重点学科、重庆市重点学科带头人的人选,确定其他学科的带头人,批准一级学科带头人提名的学位点负责人;   (三)审定学科人才队伍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国家和重庆市重点学科以及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以及接受考核、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五)审定学科建设经费的年度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六)审定学科制定的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细则;   (七)对学科提供经费支持;   (八)组织落实学校部署的其它学科建设工作。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本学科建设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实施、总结等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订、执行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学科人才队伍建设方案;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和研究生培养工作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站工作;   (四)组织学科团队具体实施重点学科、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和接受考核、评估、验收等工作;   (五)编制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管理学科建设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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