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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
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
贸易术语篇:
FOB案例一、
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的被水浸的痕迹。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
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自己的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
①进口方不能向卖方索赔;②按FOB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③本案例中,包装物破裂是在越过船舷后发生的,该项损失按风险划分界限,理应由进口方自己承担。
FOB案例二:
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L/C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 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出口手续及费用,这在《INCOTERMS》中已有规定”。
美方回电:“成交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办理,应按我方商业习惯和《1941年修正本》”。我方只好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19万美元。本案双方争执的最终结果是:因此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涨,我方又急需此批钢材投产,只好同意美方的要求。
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该吸收何种教训?
分析:本案问题出在我方业务员不了解美国的FOB Vessel与《通则》中的FOB的不同之处,不了解两者在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负担上的区别。 FOB Vessel规定,应由买方支付出口捐税及各种签证费用。在实践中,买方如不想承担上述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FOB NEWYORK Subject To INCOTERMS”。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对FOB第四种和第五种 的规定 p36
FOB vessel 接装运港
风险划分界限 :《修订本》船上;《通则》船舷
出口手续以及费用: 《修订本》买方办理,卖方协助; 《通则》卖方办理
解决办法:
1、应在FOB后加上“Vessel”字样,如“FOB Vessel 纽约” 。
2、加上“由卖方办理出口手续并负担出口费用”的文字。
FOB案例三:
A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买方要求A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A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买方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分析:
5.卖方不负责办理租船或定舱。但在有些情况下,卖方可根据买卖双方间的协议,代买方办理各项装运手续,包括以自己的名义定舱和取得提单。买方应负责偿付卖方由于代办上述手续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其订不到舱位的风险也由买方负担。
卖方还有义务在买方的要求下提供相关的信息以方便买方投保。
CFR案例:
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货物于1月8日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担。于是法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担并同时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
问:外商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分析:《通则》规定,按CFR条件成交,卖方必须给与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充分”既指内容上的充分,也指时间上的充分,即卖方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有充分的时间为风险已转移至买方的货物投保。如卖方未尽到此义务,则应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责。此时,货物虽越过船舷,损失仍应由卖方负担。
CIF案例: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按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我方是否答应?
分析:我方不能答应。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合同,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的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即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本案中我方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装运港完成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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