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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目 录
1、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01
2、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10
3、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24
4、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34
5、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40
6、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中小企业及个体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45
7、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细则……………63
8、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67
9、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施细则…………76
10、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80
11、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88
12、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贷款业务审贷分离管理办法…………92
13、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社团贷款管理办法……………………99
14、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个人循环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109
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
贷款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贷款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行业自律管理制度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农合行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合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
本制度所称贷款业务是指农合行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利息的货币资金。
本制度所称信贷人员是指各级农合行贷款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从事贷款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贷款管理基本制度是全市农合行贷款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贷款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贷款业务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坚持贷款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
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长期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贷款按有无担保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由客户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抵押方式或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
农合行贷款投向坚持立足社区、服务“三农”宗旨,经营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特色贷款业务,加强贷款业务新品种的开发工作。
贷款期限由农合行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资金状况和自身资金供给能力等双方自主协商后确定。
贷款展期:
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款到期日前向农合行提出书面贷款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展期,还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贷款展期的审批程序与贷款发放程序相同。贷款展期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合作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对农业贷款的执行利率应低于最高贷款浮动利率。
贴息贷款,根据利息补贴方法,按规定计收利息。
第十一条 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自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未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仍执行合同利率。
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十二条 提前还贷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并按合同约定执行。事先未约定的,应征得农合行同意。
第三章 贷前管理
第十三条 客户申请贷款业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客户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特殊行业须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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