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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法治思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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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法治思想

韩非子法治思想及其历史影响刍议 杨璞玉( 滕海滨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宁夏银川 750021) 摘 要:韩非子是战国末期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提出以法为主,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思想体系。韩非子法治吸收了老子的道本论,继承了荀子性恶论思想,总结和发展了先秦法家思想,其法治思想在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有着进步性和局限性两方面的历史影响,本文从韩非法治思想的内容、来源入手分析其历史影响,以期为今天和谐社会的发展提供方法。 关键词:韩非子 法治 理论来源 历史影响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汉朝以来,虽然儒家思想开始占据社会政治的主导地位,但经董仲舒改造的儒家思想却呈现出了更为明显的儒法合流趋势,因此,法家思想并没有退出社会政治舞台,而是依托着儒家,通过儒法互补,在历史的长河中体现着其应有的思想理论价值,于今乃于历史发展的未来,都有着可资借鉴的启悟方面。当然,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也有其局限性,这就要求我们要具有珍重历史同创造未来相统一的品质,让有进步意义的优秀思想传承下去,以成为我们社会不断探求进步和发展的动力和方法。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及其理论来源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 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身处战国末期,诸国争雄,战乱不断的时代背景下,所以其思想的落脚点就是要富国强兵,最重要的方法就是要以法治国,这也是韩非子思想的核心内容,他认为“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1],突出表现了法治对于富国强兵的重要性。其法治思想基本内容就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抱法”:法令乃衡量民众行为的客观尺度,它必须公开、详实、稳定,尤其强调要公开。韩非子认为“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要使“境内卑贱莫不闻知”,制定法令必须要“书约而弟子辩,法省而民讼简,是以圣人之书必著论,明主之法必详尽事”[2],并且法令要“法莫如一而固”。即法令必须要简省明确、内容详实、言以服人、稳定如一,这样民众守法就不会有争辩,儒生就不会钻空子,君主就可以用法令治理国家。 第二,“行术”:实行“刑赏二柄”,遵循“法不阿贵”的原则。韩非子说:“无威严之势,赏罚之法,虽舜不能以为治”[3]。他认为没有权势和赏罚规则,即使是圣人也无从治理国家,并且赏罚要遵循“赏不加于无功,而诛必行于有罪”[4]。君主利用好赏罚工具,就能使臣民忠实于他,这样就可以达到“制”民、“御”民的目的。在推行刑赏二柄时,不能有等级差别,即要“法不阿贵”。《韩非子·有度篇》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诚有功则虽疏贱必赏,诚有过则虽近爱必诛。”[5]在韩非子看来,惩罚不能偏袒权贵,行赏不能遗漏百姓,君臣百姓之间要不避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 第三,“处势”:强调“重刑”是韩非子“造势”的最重要方法。他认为君主应该推行“明赏严刑”的赏罚方法,因为“夫民之性,喜其乱而不亲其法”[6],对这些“喜乱”之民,就无须讲仁慈和恻隐,也不该指望他们能自觉向善,因此,君主就必须用重刑让他们慑服于刑法、忠实于君主,也就是韩非所说“刑重者民不敢犯”,这样的重刑罚虽然残忍但却是治理国家的长利之道,它能够维护和巩固好王权,始终保持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 上述三者抱法、行术、处势联系非常紧密,韩非子认为“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君主“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三者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7]。没有权术,虽有权势和法令则无法知道有奸臣;没有权势,法、术就无法实行;最重要的是没有法令,便会无规则以行事。因此韩非子认为这三者之中,法最为重要,术、势则是以法治国的方法,所以他强烈宣扬用以法为主,抱法、行术、处势有机结合的法治思想来治理国家。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理论来源 韩非子法治思想产生于战国末期百家争鸣的时代,诸家思想为他的法治思想提供了丰富的活水源头。他的思想是虽出入各家,但又不同于各家,韩非子在对诸子思想继承的基础上又对他们的思想作了进一步的改造和发展,形成了其系统的法治理论体系,这主要体现在其对本体论、人性论以及前期法家思想三个方面的继承和发展。 1、韩非子“以道为常,以法为本”的法治思想的本体论基础——对老子道本论的扬弃 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就必有其思想体系的哲学基础,否则就是空中楼阁。韩非子博大精深的法治思想体系也有其坚实的哲学本体论根基,即韩非子所谓之“以道为常,以法为本”,这是对老子道本论思想的继承。老子哲学的最高范畴是“道”,他一方面认为道是万事万物产生的本源及存在、发展的本质和依据;另一方面主张“道法自然”,将道和以道为依据的万物的特征和存在状态归结为“原本如此”之“自然”。韩非子继承了老子的道本体论,他说:“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物之所稽也。”[8]并且他认为道与法的关系就是“以道为常,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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