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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讲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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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讲座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制讲座 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今天在坐的,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三个方面。 一、盗窃 俗话说的盗窃就是偷东西,就是没经过主人的许可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 这里给大家讲一个未成年人盗窃的案例 钟同学,男,1999年出生,北京昌平区人,原××学校初中三年级学生。2013年10月至11月校政教处多次接到学生钱包被盗的报案后,派出专人负责跟踪。根据学生提供线索,发现作案人经常在图书馆、足球场、篮球场、晚会现场等地点作案,政教处指定专人在上述部位伏击。12月16日,根据学生提供线索在学生宿舍区将作案人钟××当场抓获。 根据钟同学的交待,2013年10月2日至11月在学校图书馆、学生宿舍、篮球场、足球场等场所作案22次,经查实盗窃钱包22个,现金4040元,手机6部,电子辞典5部,手表3只,8本书籍。事发后,经过学校领导的耐心教育,认罪态度较好,能很好地配合教务处追回赃物和赃款。 钟同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属违法犯罪行为,除追回款物,按价赔偿外,给予直接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我们所讲的盗窃,是指以非法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我们认为钟同学的行为除了具有盗窃罪的一般特征外,还具备多次连续作案的加重情节——惯犯。惯犯是指反复实施同类犯罪,已形成犯罪恶习的犯罪人。钟同学盗得钱包22个,其犯罪心理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其由第一、二次作案时的侥幸、紧张、恐惧的心理到最后作案表现得平静、沉着、老练。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从初犯转变为惯犯的过程。所以,对于惯犯而言,犯罪心理结构发展程度越来越深,良性转化的可能性也就越来越小。 面对以上活生生的例子,不禁让我们沉思:人们认为学生是国家的未来,父母的希望。然而,少数人却经不起金钱的诱惑,无视法律,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个教训是深刻的,也是我们应该牢记的,只有这样才不至于断送了自己美好的前程,才对得起生养自己的父母! 二、抢劫 抢劫是指运用非法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他人强索钱财的行为。 在这里我给同学们举几个说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一个是发生2008年的一个案件,被告人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某中学的学生,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玩网吧和游戏机,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钱,一天,他在某中学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方某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其中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个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同学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抓获归案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以上所列举的例子只是典型的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是违法行为,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不管在任何时候,都不要到那种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不健康的人,以免走向犯罪的道路。我再向同学们讲一讲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之规定: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个方面: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实践证明,未成年人一旦养成了种种不良习性后要矫正过来是很不容易的,需要花费更大的力气,因此,未成年人就应该在日常生活中和学习中,处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规范,尊重社会公德,从小养成良好习惯加强自我修养,自我调节,自我完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自尊、自立、自强是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也是未成年人进行自我防范和赢得社会保护的途径,如果未成年人甘堕落,外界再怎样帮助,也是济于事的。 由于青少年自身控制力不足,往往把网络当成自己的“精神寄托”,把大部分时间用在上网聊天、游戏上,浪费了宝贵的学习时间不说,还引发了许多心理问题和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了青少年健康成长。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个方面: 1、上网成瘾患上“互联网成瘾综合症 目前国际上把上网成瘾称作是“互联网成瘾综合症”,主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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