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3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产品责任法 英美法系 : (1)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披露了本人 -本人应对合同负责,代理人不承担个人责任。 例外: 如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字在签字蜡封式的合同(deed)上签了名,他就要对此负责; 如代理人以他自己的名字在汇票上签了名,他就耍对该汇票负责。 如按行业惯例认为代理人应承担责任者,代理人亦须负责 (2)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未披露本人; -视为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应由本人对合同负责,代理人对该合同不承担个人责任。 (3)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未被披露的本人有权介人合同并直接对第三人行使请求权或在必要时对第三人起诉,如果本人行使了介人权,他就使自己对第三人承担个人的义务。 第三人在知道本人的存在之后,就享有选择权,他可以要求本人或代理人承担合同义务,也可以向本人或代理人起诉。 第三人一旦选定了要求本人或代理人承担义务之后,就不能改变主意对他们当中的另一个人起诉。 英美法系 vs.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 - 间接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不能直接凭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而对第三人主张权利,而必须由代理人同他在订立合同中把前一个合同的权利移转给他,他才能对第三入主张权利,即需要经过两个合同关系,才能使间接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同第三人.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英美法系 - 未被披露的本人有介人权,他无需经过代理人把权利移转给他,就可以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而第三人一经发现了未被披露的本人,也可以直接对本人起诉,即只需要有代理人同第三人间的一个合同就可以使未被披露的本人直接同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不需要再有另一个合同 在国际贸易中,代理人对国际商事业务当事人比较熟悉,资信良好 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约定或炸按照行业惯例,对被代理人或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 对被代理人,对第三人 信用担保人 (Credit Guarantee Agent)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还存在担保合同,代理人根据担保合同对被代理人承担个人责任 信用担保人的责任是他所介绍的买方(第三人)不付款时,由他赔偿被代理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大陆法系 在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下均可成立 一般代理合同不要求以书面方式订立,但对信用担保条款都要求以书面方式订立 英美法系 信用担保代理人的责任是第二位的 责任权限仅限于担保买方(第三人)的清偿能力,但代理人不负责合同的履行 保付代理人(confirming agent) 对商业跟单信用证加以保兑的保兑银行(confirming bank) 运输代理人(for warding agent) 保险经纪人(insurance broker) -上述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与传统概念上的代理人的主要区别:按照传统概念,代理人对第三人是不承担责任的,而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须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 * * * 美国: 1. 过失责任中的抗辩事由 - 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担保责任中的抗辩事由 -担保的排除和限制 (美国 – 默示担保不能任意排除) 3. 严格责任中的抗辩事由 -自担风险 ①原告已经知道该产品有缺陷或带有危险; ②尽管知道此等情况,原告甘愿将自己置于这种危险或风险的境地; ③由于原告甘愿冒风险而使自己受到伤害。 4. 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产品进入流通时缺陷不存在,产品符合政府强制性标准而产生的缺陷 5. 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6. 擅自改动产品。 7. 诉讼时效 - 原告自己有过失或者过错 纯正的比较过失原则 (pure comparative negligence rule) - 按原被告过失比例分配赔偿额度 修改过的比较过失原则 (modified comparative negligence rule) - 原告的过失必须小于被告的过失才能获得赔偿 中国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4. 原告的过错或过失 5. 因产品责任而发生的诉讼,《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尚未超出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欧共体成员国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未投入流通一般是指,产品并未脱离生产者的控制。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