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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时代意义
郑瑞祥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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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今年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50周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历了时间的考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已经成为公认的指导国际关系的准则,也是建立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基础。在这具有纪念意义的日子里,有必要回顾一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来龙去脉、历史背景以及在不同时代所显示的伟大意义。
一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毛泽东、周恩来外交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党中央集体智慧的结晶。建国前夕,1949年3月召开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意见,对即将成立的新中国的外交政策,做出了重要的战略决策。同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对外交政策做了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是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10月1日,毛泽东主席在天安门城楼向全世界宣告:“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外交翻开了新的一页。掌握了自己国家命运的中国人民,从自己及亚洲人民长期遭受殖民主义侵略和压迫的痛苦经验中深切地体会到捍卫国家主权,争取和平环境,建设自己国家的重大而迫切的意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就是为此目的服务的。首先,从发展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开始。
印度是最早承认新中国(1949年12月30日)并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1950年4月1日)的国家之一,是我国重要的友好邻邦。中国和印度是亚洲两个大国。两国都长期遭受殖民主义的侵略和压迫,两国人民为了争取自由和独立,进行了坚持不懈的斗争。在建立新的国家后,两国又面临着共同的任务,即在和平环境中建设各自的国家。因此,中印两国有着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的共同基础,但是,两国关系中还有些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例如边界问题、西藏问题等。中央决定,首先谈判解决中印之间业已成熟而又悬而未决的问题,即印度在我西藏地区沿袭英国统治印度时期殖民当局(称“英印政府”)的特权问题。解决边界问题,条件尚不成熟,待将来选择时机解决。过去,英印政府在我西藏享有许多特权,例如:在亚东、江孜派驻军队,设立军营仓库;在西藏地方经营邮政、电报及驿站等业务;派驻的商务代表享有比领事职权还大的权力;在拉萨派驻有外交代表身份的官员等等。这些都是英国殖民主义者侵略中国造成的后果。根据毛泽东主席的“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的方针,对西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必须予以清除。但印度已于1947年独立,是一个新兴的民族主义国家,不能采取对西方列强那样的方式来处理中印之间的问题。
印度独立后,仍想继承过去英国殖民主义者在西藏的特权,保持其在西藏的特殊地位和影响,并企图阻挠中国和平解放西藏。中国政府决心维护自己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同时力求同印度保持友好关系。因而一方面严正申明西藏问题是中国内政,任何外国的干涉都是不允许的;另一方面恳切地表示:“只要彼此严格遵守相互尊重领土主权及平等互利的原则,我们相信,中印两国的友谊应该正常的发展,中印在西藏的外交、商业和文化关系也可以循着正常的外交途径获得适当的互利的解决。”特别是,周恩来总理亲自出面做工作,既坚持原则,又以理服人。1952年6月14日周总理向印度驻华大使指出:“中国同印度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的现存情况,是英国过去侵略中国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痕迹。对于这一切,新的印度政府是没有责任的。英国政府与旧中国基于不平等条约而产生的特权,现在已不复存在了。因此,新中国与新的印度政府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要通过协商重新建立起来,这是应该首先声明的一个原则。”
1953年9月2日,印度总理尼赫鲁通过其驻华大使赖嘉文向周恩来总理表示,同意中方建议,就此问题进行谈判。周总理又建议当年12月在北京举行谈判,印方表示同意,并指派赖嘉文大使为印方代表团团长。我国政府则指派外交部副部长章汉夫为中方团长。
同年12月31日,周恩来总理兼外长在中南海西花厅会见印度政府代表团全体成员,中方代表团成员也参加了会见。周总理说:“我们说过要在1953年开始这一谈判,现在实现了。我们相信,中印两国的关系会一天一天地好起来,某些成熟的、悬而未决的问题一定会顺利地解决的。从新中国成立后就确定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五项原则的措词后来稍有改变。在中印、中缅联合声明中平等互惠改为平等互利。在亚非会议上周恩来总理的发言中,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两个大国之间,特别是像中印这样两个接壤的大国之间,一定会有某些问题。只要根据这些原则,任何业已成熟的悬而未决的问题都可以拿出来谈。”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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