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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关税减让谈...
专题二 《1994年关贸总协定》与关税减让谈判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一、《1994年GATT》与《1947GATT》
二、《1994年GATT》的宗旨、基本原则与例外
三、乌拉圭回合关税减让成果
四、关税减让谈判
五、入世与中国关税制度
一、《1994年GATT》与《1947GATT》
(一)《1994年关贸总协定》 (GATT 1994)的地位
《1994年关贸总协定》在法律上区别于1947年10月30日签订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成为《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以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形式纳入附件一。它成为其余多边货物贸易协议的法律与原则基础。这些协议的法律基础与坚持的原则应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协定的规定一致。但是,当其某一规定与上述协议的“某一规定发生冲突时,另一协议的规定应当在冲突涉及的范围内具有优先效力”。此外,《1994年关贸总协定》中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也延伸到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达成了市场准入承诺,纳入《1994年关贸总协定》。
(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构成
《1994年关贸总协定》由四部分构成
1、1947年10月30日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前所实施的法律文件核准修正和修正的文本。
2、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之前,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生效的下列法律文件,计有:有关关税减让的议定书或证明书;加入议定书;在《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生效之日仍在生效的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二十五条授予的豁免义务的决定;《1947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作出的其他规定。
3、《1994年关贸总协定》作出的谅解。其中包括:关于解释第二条第1款()项的谅解;关于解释第十七条的谅解,关于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关于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谅解;关于豁免义务的谅解;关于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谅解。
4、《1994年关贸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
(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条款结构与《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一致
第一部分的条款包括2个条款,即“第一条 一般最惠国待遇”“第二条 减让表”
第二部分的条款
从第三条到第二十三条。
第三部分的条款
从第二十四条到第三十五条。
第四部分的条款
从第三十六条到第三十八条
(四)《1994年关贸总协定》对《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主要修正
1、称谓的修正
《1947年关贸总协定》
《1994年关贸总协定》
缔约方
成员
欠发达缔约方/发达缔约方
发展中国家成员/发达国家成员
执行秘书
世贸组织总干事
缔约方全体联合行动
世贸组织
2、条款内涵修正
(1)对第2条 (减让表) 第1款(乙)项的补充
核心内容是将该条款中所指的“其它税费”载入减让表,以使其有稳定性和透明度。
(2)对第17条 (国际贸易企业) 内容的修正
主要加严了对国营贸易企业及其活动情况的通报要求。若成员方发现它方有不实之通报,可自己反向通报。
(3)对有关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
(4)对第二十四条 (适用的领土范围、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 的修正
修正的主要内容是加严了建立关税同盟的纪律。
(5)关于第28条 (减让表的修改) 的谅解
谅解的主要内容是:在修改或撤销关税减让时,若在出口国中占第一位的出口产品受到影响,则该出口国被视同有主要供应者一样的关税谈判权。
二、《1994年GATT》的宗旨、基本原则与例外
(一)《1994年GATT 》的宗旨与实现途径
1、宗旨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障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与交换”。
2、途径
各成员方“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
(二)《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准则
1、非歧视原则(Non-discrimination)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2、以关税作为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
关税透明度高
3、贸易壁垒递减原则
减让关税
4、公平竞争原则
倾销和补贴措施
5、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
(三)《1994年关贸总协定》的主要例外条款
1、对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二条允许成员方在其国际收支平衡发生困难时实行数量限制。同时规定,实行的这种限制不能超过保护国际收支平衡所必要的限度,随着国际收支状况的改善,这种限制应逐步减少直至取消。《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十八条对发展中成员做了更为灵活的规定,允许它们为避免外汇储备急剧下降而实施数量限制。此外,第十八条还允许发展中成员采取数量限制对其幼稚工业实行保护。对于做幼稚工业,《1994年关贸总协定》并无明确定义,通常是指新建或扩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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