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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10.28淄博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

淄博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等部委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坚持“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 学校安全管理经费应当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公办学校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承担,民办学校安全管理经费确有困难的,政府可以适当补贴。 第四条?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司法、财政、卫生、建设、城管执法、房管、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校园和周边环境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学校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的校(园)长是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制定学校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三)建立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激励机制,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依法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并依法先期处置突发安全事件。 第七条?各级政府与学校应按照规定落实校方责任保险。各级政府与接送学生车辆车主应按照规定落实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学校应当鼓励引导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学校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全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九条?学校和在园幼儿200人以上的幼儿园应当设立安全保卫科室,配备男性专职安全保卫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在园幼儿虽不足200人,但所在区县政府教育、公安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设立安全保卫科室。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按照下列标准配备: (一)在校学生200人以下的配备1名; (二)在校学生200人以上(含200人)1000人以下的配备2-3名; (三)在校学生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配备3-5名。 第十条?学校、幼儿园保安队伍要专业化。 保安公司应当依照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学校、幼儿园自行招用的保安人员进行审查,并加强对学校、幼儿园保安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要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聘用专职保安人员按下列标准配备: (一)在校学生2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 (二)在校学生200人以上( 含200人)5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3名; (三)在校学生500人以上(含500人)的,每增加500人,增配1名; (四)寄宿制学校应当增配保安人数,以适应安全保卫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本校实际,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有关人员定额规定设立卫生室。 学校应当至少配备1名具备医师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寄宿制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备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聘请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应当指导、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学生犯罪、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等工作。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每月至少到学校工作1次,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协助处理。 第三章?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配备满足安全保卫工作要求的警用钢叉、警棍、对讲机、防割手套、催泪喷射器等警用器械和物品,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十五条?学校围墙应当设置安全防护网。学校内的操场、教室、仓库、实验室、大型会议室、食堂、公寓、校园出入口及围墙周边等关键要害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红外线报警系统,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 第十六条?各学校应当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学校的建筑物应当依法取得消防审核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定期对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八条?学校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实验用品,实验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学校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等应当有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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