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10、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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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10、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PAGE — PAGE 5 —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风险的整体控制与管理,改善金融服务,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统一授信是指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集团客户及其他经济组织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 第四条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按不同信贷业务品种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保函等信贷业务分项额度。 未经原审批人同意,分项额度一经核定,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第五条 实施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必须做到“四个统一”。 (一)授信主体统一。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对同一法人客户核定综合授信额度。 (二)授信形式统一。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单一客户或集团客户只能确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客户的各信贷业务品种分项额度之和不得高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三)授信对象统一。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对象为与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法人客户,不得对未经总公司授权的非独立法人客户授信。 (四)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法人客户统一授信为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即将客户不同币种的授信纳入统一授信额度进行管理。 第六条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应遵循“合理核定、统一管理、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七条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原则上应坚持“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但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办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经营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收集客户信息资料,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初步授信方案; (二)负责权限内客户授信的审核认定; (三)负责落实授信限制性条款,按授信方案的要求受理客户用信申请; (四)负责授信后的管理,定期或随机检查客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担保人和担保物的情况,监管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等; (五)建立客户授信档案。 第九条 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调查岗授信资料的完整性,对授信方案的合法合规性、授信额度的合理性等进行风险评价,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二)负责权限内客户授信业务的审批; (三)指导、监督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工作; (四)对辖内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区联社”)信贷管理部门与自治区联社办事处信贷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 (二)负责监督、指导、检查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开展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工作。 第三章 授信种类 第十一条 按授信方式划分,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 第十二条 内部统一授信是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客户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由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掌握,不向客户公开,严禁对外泄露。 第十三条 公开统一授信是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根据客户申请,在对客户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与客户签订书面授信协议的授信管理方式。 第十四条 除实行公开统一授信的客户外,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其他客户一律实行内部统一授信。 第十五条 公开统一授信额度按是否可循环分为可循环使用公开授信额度和不可循环使用公开授信额度。 可循环使用公开授信额度是指在授信有效期和授信额度范围内,客户可循环使用的公开统一授信额度。 不可循环使用公开授信额度是指在额度有效期内,客户已使用的授信额度不能恢复,额度用完后不能再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用信的公开统一授信额度。 第十六条 客户申请用于实物资产融资、运作实物资产等特定用途的公开授信额度一般为不可循环授信额度,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以及其他与固定资产贷款属性相近的信贷业务。 客户申请用于满足日常经营周转需要的公开统一授信额度可以为可循环额度,但用于临时性、一次性融资需求的信贷业务除外。 第四章 授信对象、条件及期限 第十七条 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授信对象,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与广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建立或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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