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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8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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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系统各单位在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工作中,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系统各单位应建立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明确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切实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系统各单位以及与系统各单位有资产管理关系的多经企业的发(承)包和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对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条 发包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负全面管理责任。职责是:
(一)对承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确保承包单位资质符合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规定。审查的内容包括:
1、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生产记录(业绩)。
2、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符合工程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
3、有满足工程施工需要、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安全工器具、安全用具经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4、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必须设专职安全管理机构;作业人员超过30人的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设兼职安全员。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
5、安全生产其他要求。
(二)向承包单位提供生产、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编制工程概算时,明确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监督实施。明确要求承包单位和人员使用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不得挪作他用。
(四)督促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保证合同的合理工期。
(五)在组织拆除、爆破等特种工作时,应督促承包单位依法领取有关政府部门的许可证,并将有关资料及时报备政府相关部门。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合同中规定由发包单位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六条 发包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资质的审查。监督检查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工作。对安全生产资信度较差的企业应拒绝其进入招、投标范围。
第七条 必须依法签订合同,将发(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作为合同内容予以明确,或签订安全合同(安全管理协议),作为主体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合同中的安全条款应经本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
第八条 合理确定标底范围,禁止超低价中标等危害工程安全质量的行为,严禁层层转包。
第九条 实行安全施工保证金或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设备事故时,应全部扣除安全施工保证金或安全风险抵押金。并依据其它规定,另行赔偿。
第十条 检修、运行等电力生产运行区域的项目开工前,发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承包单位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知识、规程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施工作业。考试情况应形成完整的记录并予以保存。
第十一条 对承包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一)开工前,对承包单位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工程项目的整体安全技术交底。
(二)有危险性的发电生产区域工作或工程项目,如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身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以及大型起吊作业等危险项目,对承包单位要求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单位对危险区域和项目进行危险点分析,制定安全措施,经承包方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报发包单位安全监督、生产技术部门审核同意后监督实施。
(三)各交底记录和交底资料应完整保存。
第十二条 车间、班组禁止作为发(承)包主体对外发(承)包工程项目。
第十三条 长期(三个月以上)使用的承包单位,应建立其施工简历,登记施工人员有关简况,如文化程度、体检证明、安全考试成绩、违章记录等。
第十四条 发包单位应建立外包工程开工报告(许可)制度,对各项程序(措施)要求逐项落实后,方可允许办理工作票等开工手续,每2个月组织各有关部门对生产现场施工的承包工作项目全面清理、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第十五条 发包单位定期对工程施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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