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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CPA考试《经济法》第11章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本章简介:
1.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5分,考试题型全部为客观题。本章内容今年新增“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简易程序”、“对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评估”、“限制性条件的分类、确定”和“业务剥离的实施”。 2.本章今年的重点为垄断协议和经营者集中。 3.本章考题侧重于基本概念,题目比较直白,建议学习中做到抓大放小,小细节做到理解和有印象即可。
【考点一】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三星) 【考点介绍】本考点近三年连续出题,并且每年考查的方向各不相同,今年的重点为反垄断民事诉讼。
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1.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我国采用“属地原则+效果原则”。
属地原则 中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效果原则 中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反垄断法》
2.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范围
经营者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行政主体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有时也会参与组织实施诸如“价格联盟”之类的垄断行为
★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3)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 【注意】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适用《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 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采用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并行的“双轨制”模式。 1.法律责任:
行政 责任 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恢复原状等形式 民事 责任 (1)因经营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而受损;(2)因垄断协议当事人一方对违反垄断协议的他方实施处罚,给其造成损失;(3)因垄断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对价,恢复原状;(4)因垄断协议无效,消费者向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主张返还多付价款;(5)因经营者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 刑事 责任 (1)我国《反垄断法》未对垄断行为规定刑事责任。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刑法》均对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2)《反垄断法》对阻碍、拒绝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调查行为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规定了刑事责任。
2.反垄断行政执法: (1)反垄断机构:
(2)反垄断调查措施: ①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②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③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和资料; ④查封、扣押(NOT拍卖)相关证据; ⑤查询(NOT扣划、冻结)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3)经营者的承诺: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①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A.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B.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C.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3.反垄断民事诉讼 (1)原告资格: ★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告不限于受损害的经营者,还包括间接购买人在内的消费者。 【示例】A生产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只要B供应商不按其规定价格销售,就拒绝供货,使得C消费者无法以原先那种合适的价格购买到商品,遭受了损失,C可以提出诉讼。 (2)民事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在我国,人民法院受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是不以执法机构已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了查处为前提条件的。——直接提起民事诉讼or先行政执法再民事诉讼
(3)专家在诉讼中的作用:
专家出庭 ①产生:原被告双方都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专家出庭;②作用:只能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依据,不属于证据类型之一。 专家报告 ①产生:经法院同意,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②作用: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作出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专家报告视为鉴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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