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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P2P法律法规

01、2014年3月3日,多位权威人士透露,“规范和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有望被写入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这包含了两层涵义,一曰规范,此前属于“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将被纳入统一监管范畴;二曰发展,作为“普惠金融”重要组成部分的互联网金融仍须鼓励创新。0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最后1款:“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行为人所筹集的款项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这样才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03、司法机关相关解释对p2p平台相关法律责任的认定 暂且不考虑p2p平台自身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上述第一、第三条红线除外),即便纯粹从事点对点服务的p2p平台,因其自身属于信息发布平台,其法律定位属于广告发布者,只不过其发布的信息是金融供求信息,因此,也存在巨大法律风险。对此,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已做出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第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二年内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他人从事欺诈发行股票、债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集资犯罪活动,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作为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p2p平台,其存在的刑事法律风险有两类,第一类是虚假广告罪,第二类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 除了上述刑事责任之外,在民事法律关系上,p2p平台还可能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p2p可能会对融资方给投资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04、浅谈P2P法律法规 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法》、《若干意见》、法(经)发1990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联营解答》)、法复[199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法[2011]3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等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对其进行了规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现正在起草《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对广义民间借贷法律问题进行规定。  一、P2P模式下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P2P模式下,出借方大多为自然人和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故这里,主要对这两类主体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效力进行分析。(一)自然人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合同法》以及《若干意见》对其效力进行了肯定。(二)不具有出借款项资质的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效力。一直以来,司法实务界采用了无效的认定标准。其法律规范依据是《联营解答》。该解答规定:“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但关于该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修改的呼声很大。理由在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企业一方有闲余资金,另一方有资金需求,出借方出借款项有利于融通资金,化解用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用资难问题,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在出借企业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该行为不宜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正因为此,近年来,金融主管部门以及司法部门都有适度放开的趋势。但如何放开,还在探讨研究之中。《民间借贷规定》采取了有条件认定有效的思路。  二、P2P模式下民间借贷的利息保护问题。(一)自然人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息保护。目前思路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具体而言,分为三种情形:(1)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对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部分予以保护,超过部分不予保护。(2)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3)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企业之间借贷的利息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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