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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康健附加意外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国寿康健学生、幼儿人寿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相关的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申请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已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条 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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