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与武装冲突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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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段哲敏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 战 争 与 武 装 冲 突 法 战争法,是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以条约和国际习惯为形式,用以调整各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以及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武装冲突法,是指在战争与武装冲突中,以条约和国际习惯的形式,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政府与敌对武装团体之间或敌对武装团体相互之间以及武装冲突各方与中立国之间的关系,并规范其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战争及战争法与武装冲突及武装冲突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现代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与武装冲突的特征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内容与范围 海牙公约体系日内瓦公约体系 战争法在传统上分为海牙公约体系日内瓦公约体系两个体系,前者主要是规定关于战争如何开始、进行和结束的规则和制度;而后者主要是关于保护那些不直接参加战争或已退出战斗那部分人的人道主义的法律规则,又称“国际人道主义法”,具体是指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和1977年日内瓦两个附加议定书。 日内瓦四公约的制定背景可以追溯到1859年的意大利战争,这场战争使人们开始关心作战部队中伤病员的境遇。 1977年日内瓦两个附加议定书 1977年6月8日签订的两个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是对四公约的补充,并没有使四公约失去效力,而是加强了四公约的原有规则并引进了心的保护性条款对原有的公约加以补充。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特点 二、战争与武装冲突开始的法律后果 上述是传统国际战争法中一般出现的战争引起的法律后果。二战后,发生许多重大国际武装冲突而不是战争,武装冲突各方不承认有战争状态的存在。因此传统战争法所发生的法律后果也发生了变化。在武装冲突爆发时,武装冲突各方继续保持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同时也不发生战争所引起的法律效果,这是战争法之外的武装冲突法的一个特点。 三、战争与武装冲突的结束及其法律后果 从国际实践看,战争与武装冲突的结束一般分两步:停止敌对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结束战争状态,是指终止战争和停止战争行动并对一切政治、经济、领土和其他问题的全面的、最终的解决,以结束战争状态和恢复和平状态。 停止敌对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的关系? 敌对行动的停止不同于战争状态的结束。敌对行动只是一种临时的为实现最终和平而作出的过渡性的安排。战争状态的结束,则意味着所有问题的最终解决和恢复彼此间的和平关系。 德国的无条件投降书被1945年6月5日《战败德国及行使德国最高权力的宣言》所补充,其主要内容是:A、停止一切军事行动;B、完全解除法西斯军队的武装;C、遣返联合国家的战俘;D、交出纳粹党魁及负有战争罪行的人员;E、四大国政府有权在必要时继续向德国提出政治、军事和其他要求。 日本的无条件投降书的主要内容是:A、无论在何处的日本军队均接受无条件投降;B、停止军事行动并交出各种船舶、飞机及军事物资;C、释放盟国的一切战俘及被拘禁之公民;D、所有日本公民、陆海军及其他公职人员均应固守其岗位,而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管理国家的权力则隶属于盟国最高统帅。 (三)关于战争与武装冲突的结束的新发展 第三节 限制和禁止作战手段和方法的规范 一、陆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和禁止 二、海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和禁止 三、空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和禁止 (一)《空战规则草案》 (二)关于空战的其他国际条约和宣言 第四节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二、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主 要 内 容 伤病员待遇、战俘的待遇和战时平民的保护 (一)伤病员待遇 1864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1906年《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和病者境遇的公约》、1929年《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一公约) (二)战俘的待遇 1929年和1949年分别签订的《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以及1977年签订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 (三)战时平民的保护 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 第五节 战 时 中 立 法 永久中立国与战时中立国的区别? 1、战时中立国是在战争开始后,由国家自由选择和决定的,可以发表中立宣言或声明,也可以采取事实上遵守中立义务的方式;永久中立国则是在战前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和国际承认的方式确定的。 2、战时中立国可以改变立场,放弃中立而参加战争;永久中立国的地位则不得随意放弃和改变。 战时中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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