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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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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点

摘要 1 一、 引言 1 二、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 1 (一) 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美国的法律规定 1 1、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1 2、违法取得的实物证据排除规则 2 3、“毒树之果”的排除 2 (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德国的法律规定 2 1、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 2 2、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2 3、对“毒树之果”的排除规则 2 (三)两大法系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异同点评析 3 三、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现状 3 四、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实践 4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运用 4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目的 4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效力 4 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举证责任 4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出现的若干问题 5 1、公检法机关运用时出现的问题 5 2、引发的社会问题 5 五、 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5 (一)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审查程序 5 (二)完善司法体制,践行审判独立 6 (三)完善法官职业准入制度,提高法官办案水平 6 (四)提高律师诉讼地位,防止冤假错案 7 六、 结束语 7 参考文献: 8 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摘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直是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颇有争议的话题之一,不同的国家基于不同的社会治安状况和法治理念,对之采取不同的价值选择。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排除内容、排除程序、排除方法等都有明显的不同之处。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不同规定,也在影响着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如何确立。本文从两大法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比较、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以及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四个方面进行讨论,以期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更好的为我国司法实践服务,维护司法公正,协调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关键字: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立法现状 司法实践 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 引言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法治国际普遍采纳的一项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规定享有调查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程序,以不正当的方法取得证据材料。”这是狭义的非法证据,即“非法取得的证据”。广义上的非法证据,具体而言,表现在证据内容、证据形式、收集和提供证据的主体、取证程序这四个方面存在违法之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得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维护程序公正的一张必不可少的“盾牌”,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从而保障人权的一项证据排除规则。对于这一“盾牌”的具体内容和使用方法两大法系国家各有不同。然而,众所周知,事物皆有两面性,这一规则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可能造成司法效率低下、被害人权益的不到应有保护的问题。如何在维护程序公正的同时做到兼顾各方利益的实体公正,还需进一步探索、研究。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比较 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美国的法律规定 美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源地,其产生与发展对世界范围内的这一规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美国崇尚个人权利至上、限制国家权力,这一观念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产生的思想基础。自20世纪初期开始,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通过大量司法判例逐步得到完善并丰富起来,政治、经济状况等各种因素的发展也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产生了影响,使之不断加以调整。这一规则在地域上经历了由联邦到各州的发展过程,排除范围上则由非法搜查、扣押的实物证据到非法言词证据乃至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即“毒树之果”),而适用原则上经历了由一律强制排除到原则性排除加例外的发展过程。 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在美国,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主要指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任何人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而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包括使用身体、精神强迫和引诱取得的所取得的供述。身体、精神强迫主要包括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吃喝、利用其对家属的关心等手段。用此种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都应该被排除。20世纪40年代以后,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由排除“非任意性自白”向排除“程序性违法”供述转变。美国联邦宪法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是为了排除虚假的、违心的供述、自白,防止冤假错案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到了40年代以后,对于“自白”的定义不仅仅是是否有“任意性”了,还包括是否有“程序性违法现象”,这一标准表明所有通过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得到的证据均应当被排除。由此,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通过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确立的“米兰达规则”,该规则要求警察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告知其有沉默权、律师帮助权、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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