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专题 从克林顿弹劾案看美国的弹劾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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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专题 从克林顿弹劾案看美国的弹劾制度 一、克林顿弹劾案概况 美国总统克林顿私生活不检,绯闻颇多,且不断被曝光,这给他的政敌——共和党人借以发动一场空前规模的“倒克运动”提供了“炮弹”。克林顿与前白宫实习生莫尼卡·莱温斯基(Monica Lewinsky)私通的隐情是由莱温斯基本人吐露给她的好友、五角大楼雇员琳达·特里普(Linda Tripp ),而后又由特里普捅出来的。 自1998年1月中旬起,斯塔尔开始广泛调查,搜集了大量证据。共和党人乘机利用绯闻案向克林顿发动了强大攻势。 9月9日,斯塔尔将弹劾克林顿的长达445页的调查报告和分两辆车装运的36 箱证据材料送抵众议院。 10月8日,众议院以258票对176票通过了司法委员会要求对克林顿进行弹劾调查的决议,弹劾程序正式启动。 12月11--12日,众议院司法委员会表决通过了弹劾克林顿的4 项条款: 1.在莱温斯基绯闻问题上对联邦大陪审团犯了伪证罪; 2.在宣誓的情况下撒谎; 3.妨碍和阻挠司法调查;4.滥用总统职权。 12月9日,众议院通过了作伪证和妨碍司法两项弹劾条款。克林顿表示,他决不辞职,将继续工作到任期的最后一个小时。 1999年1月7日,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海德率领13名众议员来到参议院,宣读了对克林顿的两项弹劾指控。参议院正式开始审理弹劾案。 弹劾审判历时36天,到2月12日落下帷幕。参议院分别以45票对55票和50票对50票否决了作伪证和妨碍司法两项条款。由于两项条款均未能达到总数的2/3,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威廉·H.伦奎斯特(Willam H. Rein 2quist)宣布克林顿无罪。至此,在全国范围沸沸扬扬搞了一年多的弹劾总统案终告结束。 二、弹劾制的起源 克里斯提尼在雅典的民主政治建设,有两项重要内容:一是进行公民会议选举,确立公民会议权威;二是创设了“贝壳弹劾”。所谓“贝壳弹劾”,是指任何公民都可向公民会议检举并提出放逐某人,由公民会议举手表决是否举行放逐投票。如果多数通过,随即在各部落市场中设置投票箱,由公民把对方的名字写在贝壳上 。 “贝壳弹劾”的突出特点就是由公民直接行使监督权,对全体公民进行监督。“贝壳弹劾”之所以被称之为弹劾制度的最初渊源,最为主要的原因就是在“贝壳弹劾”中,提出放逐投票由公民会议举手表决,决定放逐投票由公民通过贝壳的方式来决定,这同弹劾制度中提出弹劾机关与审理弹劾机关相互分离机制具有同一性。 古罗马在稍后时代形成了一套专门的监察官制度。罗马监察官制度与“贝壳弹劾”相比,一个巨大的进步就是形成了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监督。显然,它更接近于弹劾制度中的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监督,罗马监察官制度是一种由上而下的监察制度,弹劾制度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平行的权力监督。因此,监察官制度同弹劾制度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 弹劾作为一种宪法程序可追溯至14世纪的英国。 拉蒂默案件在英国历史上首次确立了由下院控诉,由上院审判的弹劾程序的法律构架,成为英国弹劾制度的奠基石。 英国弹劾制度逐步形成了以下一些特点:(1)在弹劾程序中,议会下院充当原告,对被告提出弹劾(公诉),上院贵族担任法官进行审判;(2)被告即被弹劾者既可是王宫大臣,也可是平民商人;(3)弹劾罪既包括刑事犯罪也包括非刑事犯罪,即政府大臣和法官们不仅因为判国罪、贿赂罪、企图推翻国家根本法、实行独裁和专制受到弹劾,而且也因为严重渎职和行为不检受到弹劾;若弹劾罪成立,被告不仅被剥夺永久担任公职的权利,还将受到带有刑事判决性质的处罚,如被处死、流放、监禁和罚款等。 三、弹劾制的法律基础 美国总统弹劾制度是由1787年宪法设定的,因为对总统进行弹劾在根本上是一个宪法制度问题,不仅涉及总统的职权和对总统的约束,而且涉及总统与国会的关系,同时还有司法的参与。美国总统弹劾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见之于美国宪法的如下条款: 第一条第二款:“只有众议院具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力”。 第一条第三款:“所有弹劾案,只有参议院有权审理。在开庭审理弹劾案时,参议员们均应宣誓或作代誓之宣言。如受审者为合众国总统,则应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在未得出席的参议员的2/3 的同意时,任何人不得被判有罪。”“弹劾案的判决,不得超过免职及取消其担任合众国政府任何有荣誉、有责任或有俸给的职位之资格,但被判处者仍须服从另据法律所作之控诉、审讯、判决及惩罚。” 第二条第二款:“总统有权批准关于背叛合众国的罪犯的缓刑和赦免,惟弹劾案不在此限。” 第二条第四款:“合众国总统、副总统及其他所有文官,因叛国、贿赂或其它重罪和轻罪,被弹劾而判罪者,均应免职。” 第三条第二款:“一切罪案,除弹劾案外,应由陪审团审判。 (一)“权力制衡” 宪法将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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