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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税法精华笔记,理解背诵
税法总论
税法的原则
两类原则 具体原则 要点 税法基本原则1.税收法定原则;2.税收公平原则;3.税收效率原则;4.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
(六个) 1.法律优位原则 含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作用:主要体现在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上。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对于一项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具有约束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 税法构成要素:
1.纳税人(与负税人、扣缴义务人)2.征税对象(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概念:税目、计税依据)3.税率4.纳税期限税收立法与税法实施
分类 立法机关 形式 举例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法律 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 暂行条例 5个暂行条例 税收法规 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 条例、暂行条例、法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 税收地方法规 税收规章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 办法、规则、规定、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地方政府——税收地方规章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现行税法构成:1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构成2.我国目前税制基本上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
增值税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 (1)销售货物、进口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视同销售
(八项)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兼营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项目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种、税率计算纳税。对划分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 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特点: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基本规定: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应纳税种。一般情况下,交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增值税,交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营业税
特殊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法定免税项目7项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古旧图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⑦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20项)
(1)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鼓励节能减排的优惠
优惠方式 优惠项目 免征 再生水、污水处理劳务、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等 即征即退 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及垃圾发酵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等自产货物 即征即退50% 以退役军用发射药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等自产货物 (2)对宣传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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