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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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XX煤业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贯彻势利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井下职工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2条 矿有关领导和生产职能科室人员都必须认真学习本规程,熟悉本规程各项具体规定,否则不得指挥生产。 第3条 所有从事矿井运输工作的管理人员和职工,都必须认真学习本规程,熟知本规程有关的具体规定,经培训后持有效《合格证》方可上岗操作。 第4条 所有入井工作人员,都应熟知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和执行本规程。 第5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遵守本规程的规定,一切工作人员有权拒绝任何违章指挥,监督纠正任何违章行为。 第二章 胶轮车运行管理通用规则 第一节 胶轮车辆 第1条 所有入井的胶轮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防爆标准,取得国家柴油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井下使用证书》。 第2条 制定车辆年度审验制度,并对合格车辆发放年审全格证,车辆必须在合格证规定的有效期内运行,不得超期使用,特殊情况下车辆需超期运行的,在车辆安全设施和制动系统、发动机系统、机车照明等正常有效的前提下,可由运搬队向机电科提出申请,经矿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 第3条 胶轮车辆的防爆灭火装置、灯、笛、制动系统以及各种保护必须齐全可靠,使用正常,严禁车辆带病运行。任何一项不正常时都不得使用该车辆。 第4条 胶轮车辆应配备完善的通迅工具和瓦检仪。 第5条 车辆的防爆柴油动力装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度,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度。 2)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 第6条 胶轮车应配备消防器材。 第二节 胶轮车辆运行 第7条 所有在井下运行的胶轮车辆,都必须根据车辆的形体尺寸、用途和巷道设计定行驶的路线和范围,特殊情况需要在非运行航道中行驶时,必须任何人都无权指挥车辆出行车区域,但抢险救灾时除外。 第8条 车辆运行路线的坡度,货载外型几何尺寸与重量等都不得超过车辆设计与本规程有关规定。 第9条 对胶轮车辆运行通过的巷道要求: 1)胶轮车辆通过巷道的安全距离,距两侧附着物突出部分不得小于0.6米,距顶板吊挂物突出部分不得小于0.3米。 2)装备有引导车辆安全行驶的各种标志。 3)无裸露的过路水沟和影响运行的障碍物。 第10条 车辆行驶的巷道或工作面,瓦斯浓度不得大于1%,当瓦斯浓度超过1%时,应立即熄火停机,当有害气体不超限时方可开车运行。 第11条 胶轮车辆的派车权属队组和矿调度工作人员,其他人员无权派车,司机不得私自行车。 第12条 派车人员在派车前,应作好被派车辆行驶路线的疏通工作,并告知司机工作任务、行驶路线和运输地点。 1)胶轮车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2)车辆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 3)不得背对前进方向驾驶,如确实无法做到时,必须有跟车指挥人员。 4)车辆在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的路段,以及前有车辆、障碍物,视线有障碍或巷道比较狭窄且巷壁悬挂有电缆及管道时,都必须减低至最低速度并鸣号。 5)在同一巷道中行驶的两辆胶轮车之间的距离到少应保持在50米以上。 6)车辆的制动距离每年应至少测量一次,并严格控制在《操作说明书》的设计内。 第13条 车辆会车 1)设置或指定会车硐室(地点),非会车地点禁止会车。 2)胶轮车在指定地点会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则: 空车让重车,下坡车让上坡车,进车让出车。 会车前双方司机必须提前联系,确认双方的位置后,一方必须进入就近错车场,在错车场口等另一方通过后方可行驶。 第14条 所有在行驶的胶轮车,其运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KM。 第15条 胶轮车在执行运输任务时,要确保货物绑扎牢固,严禁超载、超高、超宽运输,严禁人货混装。 第16条 胶轮车在运行大件、重件设备材料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装载重量的均匀分布; 2)装载地点的工作条件; 3)运输线路状况; 4)装卸货物的顺序。 第17条 行驶中遇有行人或途经有人员的地点时,必须鸣号、减速、停车,确定人员已躲避,否则不得通过。 第18条 利用胶轮车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19条 巷道中所有的信号标志与指令均为车辆安全行驶的依据,所有车辆的运行不得违反这些依据。 第20条 胶轮车停车应遵循以下规定: 1)井下胶轮车装卸货物必须制动锁车。 2)运输过程中除会、让车外,一般不允许停车,必须停车时,应事先汇报队组。 第21条 严禁用胶轮车顶拉其它车辆,当有胶轮车中途因故障死车,需用胶轮车牵引拖走时,需有专项措施,并安装专用的拖车装置。 第三节 胶轮车司机岗位责任制 第1条 胶轮车司机必须具有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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