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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 各国学者一般将国际私法的历史分为四个阶段: 13世纪以前为国际私法的萌芽;13-18世纪为法则区别说时代;19世纪至20年纪上半叶为近代国际私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当代国际私法。 一、国际私法的萌芽 1.罗马法时代的“万民法” 由法官根据当事人的血统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这常被人们视为国际私法的萌芽。 2.种族法时代的“极端属人主义”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大陆各民族迁徒频繁。这时便产生了种族法。由于每一民族的人,无论居住何地,永远受其民族固有法律和习惯支配,故可称为“极端属人法时代” 。 3、属地法时代的“极端属地主义” 自10世纪后,封建制的生产方式在西欧建立,形成割据局面,建立了许多封建王国。于是,属人法主义逐渐被属地法主义所替代。这种属地法严格限制了外国人的法律权利 ,这就阻碍了各国人民的往来,影响了可能通商贸易的发展。为了各国之间的互通有无和人员往来的方便,人们渐渐认识到有必要限制法则的严格属地性。国际私法正是在限制法则的属地性的斗争中产生的。 二、法则区别说时代 法则区别说产生于13世纪的意大利,于16世纪传入法国,后在荷兰得到新的发展。由于这个时期的理论都是建立在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之上,故称为法则区别说时代。(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1.历史背景: 经济条件、政治条件、理论准备以及现实条件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 3.影响和评价; 第一,第一次系统认识到了法律冲突的现象,并系统提出解决法律冲突规则; 第二,许多法律适用规则对后世产生很大影响; 第三,隐含了公共秩序保留的思想.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 1.历史条件 16世纪,法国处于封建时期,但法国内部各省仍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法律仍然没有统一。在南部成文法地区,罗马法仍然有效,而自己的习惯法也在适用;北部则主要为习惯法地区,但当时的习惯又有一般习惯法(渊源于法国的法律传统而经官方文件纪录的)和各省的地方习惯之分 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 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主张把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行为法三类,特别重要的是,杜摩兰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 达让特莱(D’ Argentré)是法国北部布列塔尼省的贵族,著有《布列塔尼习惯法释义》和《布列塔尼的历史》二书。 3.影响和评价 第一, 杜摩兰的学说代表了新兴商人阶级的利益,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贸易的发展和统一市场的形成。因为,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一个习惯法作为契约的准据法,从而摆脱本地习惯法的束缚,冲破属地原则的禁锢。这样一来,先进的法国商业中心巴黎的习惯法,就可适用于法国全境。这有利于实现法国法律的统一,也促进了当时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第二,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已发展成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确定契约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1.历史条件 :17世纪初,荷兰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 2.代表人物和主要观点荷兰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胡伯(Huber),他在其《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中提出了著名的三原则,荷兰的法则区别说称为“国际礼让说” 3.影响和评价:国际礼让说把国家主权思想引入法则区别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来考察,这是适用外国法理论的进步 三、近代国际私法 (一)德国学派 萨维尼在1849年《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八卷中创立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 (二)意大利学派: 孟西尼是意大利19世纪中叶的一位政治家兼法学派。他于1851年在都灵大学发表了题为《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的著名演说,极力主张每个人都适用他本民族的法律。他的学说可归纳为三个主要原则: 属人法、意思自制、公共秩序原则。 (三)英国学派 戴赛的“既得权说” ,首先肯定法律的属地性,其次在认为应当维护依照外国法所获得的民事权利. (四)美国学派 : 斯托雷他发表了《法律冲突法评论》一书,继承了荷兰学派的国际礼让说,并且把属地主义路线作了进一步发展。 四、当代国际私法 (一)英国和美国的主要新理论 1.莫里斯的的自体法理论。 2.库克的“本地法说”; 库克于1942年出版了《冲突法的逻辑与法律基础》一书,提出并系统论证了“本地法说” 3.卡弗斯的“优先选择原则” ; 1933年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一篇题名《法律选择过程批判》。 4.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 1963年,柯里将以往的一些论文汇编成一本《冲突法论文集》出版,在这些论文中提出了“政府利益分析说”。 5.里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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