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探讨(2015律协培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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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探讨(2015律协培训)

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探讨 游友安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医师 湖北省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湖北省制度廉洁性评估专家医疗组组长 电话QQ:490163272 一、参与度定罪量刑民事赔偿是指在有外伤、疾病(包括老化和体质差异)等因素共同作用于人体,损害了人体健康的事件中,损伤在人身死亡、伤残、后遗症的发生上所起作用的比例关系。损伤参与度可以分为五级: ①、既有损伤又有疾病,后果完全由损伤所造成,疾病未起作用,损伤与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100%。 ②、既有损伤又有疾病,后果主要由操作所造成,疾病只起辅助作用,则损伤与后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为7090%。 ③、既有损伤又有疾病,两者单独存在都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或者在造成目前后果的作用上同等重要,难分主次,则损伤与目前后果之间系界限型因果关系,为4060%。 ④、既有损伤又有疾病,损伤是诱发或加重因素,即损伤比较轻微,对人体没有大的危害,但能诱发或促进疾病的发作,则损伤与目前后果之间系间接因果关系,为1030%。 ⑤、既有损伤又有疾病,若后果完全由疾病所致,则损伤与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为0%。 2014年月23日,受害人头部外伤当天检查出血神清楚,当时伤情轻微天昏迷,内出血,手术为脑动脉瘤破裂所致此时伤情为重伤,外伤与疾病共同作用导致颅内出血,是主要因素,外伤是次要因素,外伤参与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系处理原则评定损伤程度为一级2015年月12日,受害人外伤后短暂昏迷检查蛛网膜下腔出血2015年月15日鉴定时神已清楚,为轻伤2015年月19日突发昏迷受害人代理人为对初次鉴定意见不,要求再次鉴定鉴定调阅病历医生,受害人左动脉段假性动脉瘤破裂所致,第二次昏迷系假性动脉瘤二次破裂两次破裂自身疾病主要作用外伤系诱发因素,作用最终评定为轻微伤,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死亡时能否评定2)医疗过失引起损害后果的加重,能否减轻免除人的刑事责任2011年月29日,受害人被人殴打头部后诊断头部下,骨折轻伤二级做手术,保守治疗期间神清楚,生命体征正常2011年月日急诊开颅去减压清除术2011年月12日死亡,方存在的过失及时手术下进行性发展死亡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就医疗过失与死亡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申请不理会判决一名加害人故意伤害致死罪年14年 3)上述案件中,受害人家属能否对医院提起民事诉讼,自身疾病特殊体质受害人应否分担责任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涉及受害人特殊体质的侵权案件中,原因力理论运用最广泛的应该是医疗损害赔偿领域。鉴定机构将医院诊疗行为对患者损害的原因力比例形象地称为损害参与度,且大都会在鉴定结论中对损害参与度估算一个百分比。这个估算的百分比往往就成为法院判决医院承担责任大小的尚方宝剑。被扭曲的原因力理论原因力理论旨在解决多因一果情形下,对各原因负责的人的法律责任大小问题。因此,原因力中的原因必须是有法律意义的原因,或者是可以归责的人的行为,或者是可以减免责任的自然力。常见的多因一果下的原因主要表现为:多个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与第三人的行为;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的行为;加害人的加害行为与某些自然因素。受害人特殊体质在自然科学上的确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但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原因。因为,受害人就自身系特殊体质并无任何过错,不存在可归责性,故没有承担责任的基础,因而特殊体质不应当成为法律上的原因。将受害人特殊体质作为原因,通过运用原因力理论减轻加害人责任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逻辑的。特殊体质的受害人应否分摊责任在人身损害侵权赔偿纠纷中,认定赔偿责任成立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侵权人行为违法,有损害结果,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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