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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系统产品)
编号:CNCA-09C-046:201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喷水灭火产品
2011-06-15发布 2011-10-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目 录1 适用范围 1
2 认证模式 1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1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
4.1 认证的申请 1
4.2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1
4.3 认证发证检验 2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4.5 认证后监督 3
5 认证证书 4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4
5.2 认证证书的保持 4
5.3 认证证书的变更 4
5.4 认证范围的扩大 5
5.5 证书延续 5
6.认证标志 5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5
6.2 加施方式和位置 5
6.3 变形认证标志 5
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5
8 收费 6
附件1 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7
附件2 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9
附件3 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10
附件4 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 13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喷水灭火设备产品,包括洒水喷头、水雾喷头、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家用喷头、水幕喷头、湿式报警阀、干式报警阀、雨淋报警阀、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消防通用阀门等产品。
2 认证模式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申请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认证发证检验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后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产品认证的申请单元划分见附件1《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4.1.1.2 产品单元划分相同且安全结构设计和对产品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元器件均相同、仅型号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4.1.1.3 不同工厂的产品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2 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4.2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4.2.1 审核内容
4.2.1.1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按GB/T19001标准要求进行。
4.2.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4.2.1.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4.2.1.4工厂一致性控制见附件3《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4.2.2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时间
文件审核符合要求的,再进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4至8个人日。
4.2.3 审核组组成
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由指定认证机构安排、组织。指定认证机构确定审核组长,选择若干名符合要求的审核员组成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组并规定审核时限,审核的具体时间由审核组长确定。
4.2.4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式、方法及内容等,按照指定认证机构对该类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4.2.5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报告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审核报告应由参加该次审核的全体审核员及受审核方代表确认签字。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有关资料由审核组长负责汇总,在审核结束后,将全部审核资料(含经审核组长确认的不合格报告)按规定上报指定认证机构。
4.2.6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
4.2.7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终止本次认证。
4.3 认证发证检验
4.3.1 样品
认证发证检验样品的选择、送样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规定进行。
检验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检验的数量及要求见附件4《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样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1)样品基数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2)样品必须为本年度或近10个月内生产的;
3)至少两人抽封样品并在抽样单上签字;
4)工厂负责人在抽样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确认。
4.3.2 委托方将抽封的样品按规定送达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认证发证检验。
4.3.3 认证发证检验项目
认证发证检验项目按照附件4《自动喷水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的规定执行。
4.3.4 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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