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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类调整项目—加计扣除 依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财税(2013)70号文: 1、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可以根据会计上研发支出科目所登记的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填写; 2、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财税(2013)70号文增加了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财税(2013)70号文增加了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没有变化 * 扣除类调整项目—加计扣除 5、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财税(2013)70号文增加了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6、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财税(2013)70号文增加了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7、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没有变化; 8、财税(2013)70号文增加了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 扣除类调整项目—加计扣除 注意以下几点: 1、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更多的是强调与研发项目相关的直接支出,注重专属性。如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若上述无形资产、模具、工艺装备等开发制造费,在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的同时,还用于其他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2、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 扣除类调整项目—加计扣除 3、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拨款并纳入不征税收入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从有关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予以剔除。 4、第十条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需要企业去税务局进行相关登记,沪国税所〔2013〕38号专门对专帐管理作了具体规定,从2014年1月起执行。 5、与高新技术认定的研发费范围比较(国科发火(2008)362):与研发活动直 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业务招待费等可以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扣除,但是在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不允许加计。 * 扣除类调整项目—加计扣除 6、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八条: 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 资产类调整项目—固定资产折旧 一、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 * 资产类调整项目—固定资产折旧 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第98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 * 资产类调整项目—固定资产折旧 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第七条: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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