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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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老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和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对象: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领域范围: 1、《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2、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 3、试点地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即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相关政策 财税【2013】70号 财企【2007】194号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方式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管理 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示范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不超过企业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3〕14号) 职工教育经费归集范围: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 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备案管理的要求: 为方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备案,享受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其中: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通用报送资料: 1.《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综合备案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14号文件报送资料: 报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情况表》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2012年度符合条件、但未享受中关村示范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企业 可在2014年5月31日前,按照京财税【2013】610号文件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并享受相应年度的中关村示范区税收优惠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和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享受该政策的主体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对象是未上市的国家级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其中要求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71号 ,京财税〔2013〕2295号 政策要点:将优惠政策的主体由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扩大到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范围: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政策执行期限:2013年-2015年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71号 和京财税〔2013〕2295号规定 注册在示范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中关村示范区税收政策 财税〔2013〕71号 和京财税〔2013〕2295号规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和《创业投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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