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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税收政策辅导 广州开发区地税局 2012年4月20日 工作目标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一、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2、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 4、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10]140号 )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 6、关于明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备案工作要求的通知 (穗科信字〔2012〕50号 ) 二、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范围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注(已公布2011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 2、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下列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 (一)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二)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 (三)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 (四)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五)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 (六)其他非研究开发活动。 注: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穗科函字[2008]580号 ) 三、加计扣除的方式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具体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注意:允许加计扣除的项目是正列举。不属于列举范围的不得加计扣除  特别注意: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新产品设计费是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工艺规程制定费是指某种工艺生产过程的工艺技术文件所发生的费用。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非间接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不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即使是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但用于这些仪器、设备运行的维护、维修、改建、改装等费用(包括期间费用和资本化费用)不可以加计扣除;不包括房屋、运输工具等。折旧方法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计算。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无形资产的摊销:直线法,不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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