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北京华信宏景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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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北京华信宏景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热点问题 矿山企业的不动产在开采结束后基本就废弃了,没有使用价值,而矿山的开采期难以达到20年,矿山企业是否可以按照收益期来对不动产等计提折旧? 按照《实施条例》的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最低折旧年限为20年,因此矿山企业拥有的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应按不短于20年的期限确认。矿山的开采期短于20年,有关的房屋、建筑物需报废时,可按资产损失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 2013年第11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 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 政策衔接 12年10月1日前 跨12年10月1日 12年10月1日后 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可计算折旧或摊销扣除。 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数,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扣除。 购置各类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减除。可计算折旧或摊销扣除。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 政策性搬迁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哪些材料?何时报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4号公告 (一)备案报送时间及报送资料 企业应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备案表》并附送以下资料:1、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2、搬迁重置总体规划;3、拆迁补偿协议;4、资产处置计划;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处理 (二)申报管理要求 1、在搬迁开始年度至搬迁完成年度(以下简称搬迁期间),企业应于每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收入与支出情况报告表》 2、企业在搬迁期间为重建或恢复生产而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应填报在《收入支出情况表》 3、搬迁完成年度,企业随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 股权性投资 投资方: 股息、红利,符合条件免税。 被投资方: 股息、红利税后支付。 投资 债权性投资 投资方: 利息收入,征税。 被投资方: 利息支出,税前有条件扣除。 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股权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核心是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作为债权投资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按公告执行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1.约定收益 2. 约定偿还或赎回 3. 无实质控制—无净资产所有权 4.无实质控制—无选举被选举权 5.无实质控制—不参与经营活动 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1、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 投资企业——应当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确定本期利息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本期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规定的限定利率,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 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2、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 双方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1)实际赎回价高于投资成本的 (2)实际赎回价低于投资成本的 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以前年度混合性投资业务税务处理如何衔接: 《公告》生效后,以前年度的混合性投资业务税务事项,不论是按照股息收入、还是按照利息收入进行税务处理,均不再调整。没有处理的,按照《公告》规定处理。 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基础情况介绍:我国混合性投资兴起于信托公司对房地产公司的投资,现在也主要集中在这一领域,被业内人士俗称为假股权真债权、明股实债、名股实债等。房地产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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