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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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三、逮捕的程序 (一)逮捕的提请、批准和决定程序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到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自行侦查的案件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批准逮捕部门。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报捕的,在拘留后十日内,特殊情况下十四日内,作出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或者告诉案件中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的,自行决定,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逮捕的执行程序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批准逮捕通知书》或者《执行逮捕通知书》后,必须立即执行。公安机关接《批准逮捕通知书》或者《执行逮捕通知书》后,应当制作《逮捕证》。 《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公安机关提请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由公安机关通知;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不应当逮捕”是指不符合逮捕的条件而逮捕,具体包括:没有犯罪行为发生,或者被逮捕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有犯罪行为发生,但并非被逮捕人所为的; 有犯罪行为发生,但依法不应当追究被逮捕人的刑事责任的;有犯罪行为发生且为被逮捕人所为,但被逮捕人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条中的逮捕条件,而不需要逮捕的。 《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撤销或者变更逮捕的情形 具体包括: (1)被逮捕人患有严重疾病; (2)被逮捕人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3)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没用时候危险性的; (4)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生效的; (5)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他判处的刑期的。具有以上情形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逮捕;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判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解除或者变更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自行决定的逮捕措施的,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逮捕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逮捕。 * (五)取保候审的程序 1、取保候审的主体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有权采用取保候审,换言之,取保候审由上述机关作出决定。另外,国家安全机关在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进行侦查的时候,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因此,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主体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而执行取保候审的主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取保候审决定的作出有两种形式:一是决定机关依职权主动作出;二是依申请作出。《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可以聘请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即在侦查阶段依据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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